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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12-04
忻审管社许〔2025〕110号
******学校:
你单位提****学校变更培训职业工种申请的相关材料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省实施办法》和《关于****保障部在**范围内推行"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保障部在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加大"证照分离"改革力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单位提交的资料进行了审核,认为符合告知承诺等相关规定的条件、标准,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单位增加职业工种“无人机驾驶员”。
请按规定办理该校的民办非企业变更手续。
****
2025年12月4日
抄送:****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