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你单位提交的**市通航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三期(B区)-航运一路(十一塘大道-通航大道)、航运二路(观海一路-通航大道)市政工程项目的临时用地申请,本机关已于2025年12月1日受理,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1.同意你单位因**市通航产业园基础设施项目三期(B区)-航运一路(十一塘大道-通航大道)、航运二路(观海一路-通航大道)市政工程项目建设需要可接续使用**前湾新区观海三路(兴慈五路-海慧路)、水韵路(十一塘大道-十二塘大道)市政工程项目临时用地(部系统备案编号****),原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工棚,土地坐落于**前湾新区瓷洲**侧、兴慈四路西侧500米,土地面积0.2504公顷(地类为其他草地)。
2.批准土地用途为临时办公用房、材料堆场。该临时用地只能按批准用途使用,不得改作他用,不得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
3.该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2025年12月5日至2027年12月4日。临时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应当自行拆除临时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建(构)筑物,及时退出占用的土地,清理废弃物,并按国家复垦技术标准和已审查确定的复垦方案组织复垦,恢复土地原貌,并保证耕地原有水利、耕作层和交通设施的完善。在临时用地使用期满12个月内未完成复垦义务的,将由有关单位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支取,复垦费用不足部分由你单位承担。并可依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土地复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处罚。
4.请你单位及时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并处理好与土地权利人的关系。 5.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耕地占用税法》规定,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足额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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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