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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1821MA5367BR18 | 建设单位法人:刘振强 |
| 刘振强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县 |
| ****村委会(原陂下道班) |
| ****年产5000吨精密铸件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无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68-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C339-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制造 |
| 建设地点: | ******县 ********村委会(原陂下道班) |
| 经度:113.669167 纬度: 23.999722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1-12-27 |
| 清环**审〔2021〕2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4-02-06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500 |
| 300 | 运营单位名称:**** |
| ****1821MA5367BR18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1821MA5367BR18 | 验收监测单位:**市****公司 |
| ****0111MAC1QG54XR | 竣工时间:2024-11-11 |
| 2024-11-12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1-11 |
| 2025-11-0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51107VAIyR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铸铝件3000吨、铸铁件2000吨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铸铝件3000吨、铸铁件2000吨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铸铝生产线工艺流程:铝淀--熔化--压铸--冷却--抛丸--切割、车、铣、钻、打磨--产品。 铸铁生产线工艺流程:铁淀--熔化--浇注--落砂冷却--抛丸--切割、车、铣、钻、打磨--产品;石英砂--落砂--造型--砂模。旧砂再生生产线工艺流程:旧砂--破碎--磁选--摩擦--研磨--破碎--冷却--再生砂 | 实际建设情况:铸铝生产线工艺流程:铝淀--熔化--压铸--冷却--抛丸--切割、车、铣、钻、打磨--产品。 铸铁生产线工艺流程:铁淀--熔化--浇注--落砂冷却--抛丸--切割、车、铣、钻、打磨--产品;石英砂--落砂--造型--砂模。旧砂再生生产线工艺流程:旧砂--破碎--磁选--摩擦--研磨--破碎--冷却--再生砂 |
| /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运营期本项目铸铝生产线熔化和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自编号FQ001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6-2020)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运营期本项目铸铝生产线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 “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自编号FQ002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运营期本项目铸铁生产线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铸铁生产线造型和浇注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气合并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自编号FQ003 排气筒),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锰及其 化合物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 第二时段二级标准排放限值。厂区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的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6-2020)表 A.1 厂区内颗粒物、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锰及其化合物的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运营期本项目铸铁生产线砂处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自编号FQ004 排气筒),颗粒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6-2020) 表 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 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运营期本项目铸铁生产线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 “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自编号FQ005 排气筒),污染物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 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运营期本项目设置16台铝件打磨机和10台铁件打磨机,其中8台铝件打磨机产生的打磨粉尘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形式排放,8台铝件打磨机产生的打磨粉尘经设备自带的湿式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形式排放,10台铁件打磨机产生的打磨粉尘经2台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形式排放。 厂区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9726-2020) 表 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厂界颗 粒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地方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7-2001) 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限值。 2、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运营期废水主要有生产废水和员工生活污水。本项目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湿式喷淋塔产生的废水定期收****处理站进行处理,生活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 (GB/T 19923-2005) 敞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补充水标准限值后回用,不外排。 3、严格控制噪声污染排放。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并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确保厂界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依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铸铝生产线熔化、压铸、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合并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名称为铸铝熔化、压铸、抛丸废气排放口,编号为FQ-00854。项目铸铁生产线造型和浇注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名称为铸铁造型、浇注废气排放口,编号为FQ-00855。项目铸铁生产线熔化工序产生的废气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名称为铸铁熔化废气排放口,编号为FQ-00856。项目铸铁生产线砂处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 “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合并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名称为铸铁砂处理、抛丸废气排放口,编号为FQ-00857。项目铸铝打磨工序设置16台铝件打磨机,其中8台铝件打磨机产生的打磨粉尘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形式排放,8台铝件打磨机产生的打磨粉尘经设备自带的湿式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形式排放。项目铸铁打磨工序设置10台铁件打磨机,打磨产生的粉尘经2台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形式排放。。 2、本项目本项目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湿式喷淋塔产生的废水定期收****处理站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2m3/d。 3、项目选用低噪音设备,对设备基础减振、厂房及围墙隔声,合理布局产噪设备、距离衰减及厂区、厂界绿化等措施。 4、项目设置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废旧型砂、铸铁炉渣、废钢丸、脱模剂包装瓶、有机酯包装桶、其他包装材料收集后交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理;除尘灰、湿式除尘沉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收集后交由**回收利用单位处理;铝渣、铝灰、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收集后交由有危****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 |
| 与环评报告相比,实际建设时,考虑到铸铝车间布局、安全生产等因素,铸铝熔化、压铸废气和抛丸废气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编号为FQ-00854排气筒),铸铁造型和浇注废气收集后由“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一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编号为FQ-00855排气筒),铸铁熔化废气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编号为FQ-00856排气筒),铸铁砂处理和抛丸废气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编号为FQ-00857排气筒),共设6套环保设施,4根排气筒。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环评报批时,铸铝熔化废气设置1台布袋除尘器,铸铝压铸废气设置1台布袋除尘器,铸铝熔化和压铸废气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自编号FQ001排气筒),铸铝抛丸废气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自编号FQ002排气筒),铸铁熔化废气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铸铁造型和浇注废气收集后由“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合并经一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自编号FQ003排气筒),铸铁砂处理废气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自编号FQ004排气筒),铸铁抛丸废气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自编号FQ005排气筒),共设7套环保设施,4根排气筒。 实际建设时,考虑到车间布局、安全生产等因素,铸铝熔化废气与铸铝压铸废气合并一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压铸废气“布袋除尘器”处理风量由96000m3/h增大至119000m3/h,抛丸废气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三股废气合并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编号为FQ-00854排气筒),铸铁造型和浇注废气收集后由“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经一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编号为FQ-00855排气筒),铸铁熔化废气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编号为FQ-00856排气筒),铸铁砂处理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抛丸废气收集后由“布袋除尘器”处理后二股废气合并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编号为FQ-00857排气筒),共设6套环保设施,4根排气筒。 即实际建设时,项目减少1套环保设施,压铸废气“布袋除尘器”处理风量由96000m3/h增大至119000m3/h,排气筒数量不变,本次验收变动的环保设备不影响生产能力,不新增污染物,不增加污染物的排放。对照《关于印发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及相应重大变更清单,不属于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范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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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 《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限值 | 本项目有生产废水和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湿式喷淋塔产生的废水定期收****处理站进行处理。生活污水经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回用,不外排。一体化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能力2m3/d。 | 验收监测的生活污水因子均满足《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 19923-2024)表1 再生水用作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间冷开式循环冷却水补充水限值要求,符合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
| 1 | 1#“布袋除尘器” | 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铸铝熔化和压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抛丸设备工作时全密闭,抛丸粉尘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上述处理后的废气合并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名称为铸铝熔化、压铸、抛丸废气排放口,编号为FQ-00854。 | 验收监测的铸铝熔化、压铸和抛丸废气(颗粒物)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符合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 |
| 2 | 2#“布袋除尘器” | 锰及其化合物执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铸铁熔化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锰及其化合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名称为铸铁熔化废气排放口,编号为FQ-00856。 | 验收监测的铸铁熔化废气(锰及其化合物)排放满足**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要求,颗粒物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符合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 |
| 3 | “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 | 挥发性有机物(NMHC)执行《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铸铁造型、浇注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以NMHC表征),铸铁造型、浇注区域各设置了矩形集气罩收集,收集后经“喷淋塔+干式过滤器+二级活性炭吸附”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名称为铸铁造型、浇注废气排放口,编号为FQ-00855。 | 验收监测的铸铁造型、浇注废气(挥发性有机物(NMHC))排放满足《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要求,同时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符合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 |
| 4 | 3#“布袋除尘器”+4#“布袋除尘器” | 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 铸铁砂处理、抛丸废气主要的污染物为颗粒物,铸铁砂处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铸铁抛丸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收集后经 “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废气合并经1条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排污口名称为铸铁砂处理、抛丸废气排放口,编号为FQ-00857。 | 验收监测的铸铁砂处理、抛丸废气(颗粒物)排放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符合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 |
| 5 | 5#“布袋除尘器”+“湿式除尘器” | 铸铝厂区内排放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 项目铸铝打磨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颗粒物,铸铝打磨粉尘一部分打磨粉尘经设备自带的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一部分打磨经设备自带的湿式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 | 验收监测铸铝厂区内排放的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符合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 |
| 6 | “移动式布袋除尘器” | 铸铁厂区内排放的颗粒物执行《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 | 项目铸铁打磨工序产生的污染物为颗粒物,铸铁打磨粉尘经2台移动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呈无组织排放。 | 验收监测铸铁厂区内排放的颗粒物满足《铸造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9726-2020)中表A.1 厂区内颗粒物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符合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
| 1 | 隔声降噪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 | 项目噪声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对设备基础减振、厂房及围墙隔声,合理布局产噪设备、距离衰减等综合措施来降低噪声排放。 | 项目营运期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符合环评报告及批复要求。 |
| 1 | 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理处置要求。该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依法依规处理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 项目设置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固体废弃物分类收集、贮存和处理。 废旧型砂、铸铁炉渣、废钢丸、脱模剂包装瓶、有机酯包装桶、其他包装材料收集后交由相关单位回收处理;除尘灰、湿式除尘沉渣、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泥收集后交由**回收利用单位处理;铝渣、铝灰、废活性炭、废切削液、废润滑油、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收集后交由有危****公司处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后交环卫部门处理。危险废物在厂区内暂存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暂存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 |
| 1 | 该项目应同时做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和运行台帐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排污口及各类环保标志牌。 | 项目已做好“清污分流,雨污分流”措施;制订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及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企业环境管理和运行台帐制度;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设置规范化 排污口及各类环保标志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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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