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 **县LY2023-09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 |||||
| 公示单位 | **** | |||||
| 地块基本信息 | 公示类别 |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第一阶段(书面调查) | 现状用地类型 | 一类用地 | ||
| 公示时长 | 15天 | 公示时间 | 2025-12-08 13:05 至 2025-12-23 13:05 | |||
| 行政区划 | **省-**市-**县 | 地块面积(m2) | 15475.00 | |||
| 工业活动历史 | / | 活动历史 | / | |||
| 地块规划用途 | 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 地块详细地址 | **县宋河大道东侧、****侧 | |||
| 经度 | 115.451677 | 纬度 | 33.872705 | |||
| 报告编制信息 | 调查起止时间 | 2025-11-03 至 2025-12-05 | ||||
| 报告编制单位名称 | ||||||
| **** | 单位联系人 | 龙洋 | 单位联系电话 | 139****2975 | ||
| 钻探单位名称 | ||||||
| / | ||||||
| 土壤是否超标 | 否 | 土壤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地下水是否超标 | 否 | 地下水超标污染物的名称 | 无 | |||
| 公示授权信息 | 信息反馈联系人 | 龙洋 | 信息反馈联系人电话 | 139****2975 | ||
| 土地使用权人信息 | ||||||
| 土地使用权人类型 | 政府 | 土地使用权人 | **** | |||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人 | 王学文 | 土地使用权人联系电话 | 139****3269 | |||
| 土地使用权人详细地址 | **县鸣鹿路与卫真路交叉口**** | |||||
| 报告主要结论 | 6 结论及建议 6.1 调查结论 本次地块调查工作通过对调查地块相关环境管理资料、历史资料等的收集,并通过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方式进一步确认了地块当前和历史上存在污染源的污染影响较小。 综合所有调查信息后本次调查获得如下结论: **县LY2023-09地块位于**县宋河大道东侧、****侧,总面积15475m2(合23.2125亩),地块四至范围:**大华状元府邸、空地、德鸿上清湖畔,南至**路,西至大华状元府邸、宋河大道,北至大华状元府邸,中心地理位置坐标为E115.451677°,N33.872705°。地块原用途为**县鸣鹿街道胡堂村农用地和村集体建设用地,现规划为二类城镇住宅用地。 根据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和人员访谈可知,调查地块2019年1月之前为**县鸣鹿街道胡堂村农用地和村集体建设用地,2019年1月~2020年5月为空地,2020年5月至今为大华状元府邸小区原建设施工项目部、空地。2025年11月6日、7日现场踏勘时,地块内主要为大华状元府邸小区原建设施工项目部、空地。地块内不涉及规模化养殖、有毒有害物质储存与输送、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堆场使用,未曾发生过环境污染事故,经调查分析可知,地块内历史活动不会对本地块地下水、土壤环境造成污染影响。周边1km范围内当前和历****医院(新院区)、****控制中心、中国****公司****加油站、继化汽修厂等工业企业,通过分析可知,上述各企业运营期间采取多项污染防治措施后不会对调查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 由上述地块内部及周边污染识别情况可得调查结论:**县LY2023-09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相关要求,开展了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本地块内无污染源,其历史活动不会对地块土壤、地下水造成污染影响;地块周边无污染事故发生,潜在污染源不会对地块造成污染影响,地块用于建设地块环境风险处于可接受水平,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技术导则》(HJ25.1-2019)中的工作程序,该地块无需进行第二阶段调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活动可以结束。 6.2 相关建议 针对调查地块的环境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1)该地块后续开发过程中应做好环境保护工作,防止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若基坑开挖产生的土壤需要外运处理,则外运土应满足受纳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加强地块的管理,特别是增强管理中的环保意识,避免污染物迁入本地块。 (2)业主单位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有效制止在土地上偷倒、乱倒渣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的现象。 (3)该地块后续开发过程中,开发利用单位应密切注意开挖等施工过程,一旦发现土壤或地下水的异常情况,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环境安全,并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