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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司:
你公司申请办理关于麻柳湾至**高速公路(麻柳湾至**县城段)工程建设项目(材料堆场)临时用地项目资料已收悉,经审查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意该项目临时使用集体土地1.0671公顷,其中建设用地0.1970公顷,未利用地0.8701公顷。该项目不涉及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年(自2025年12月5日至2027年12月4日)。该临时用地详细用途为材料堆场用地1.0671公顷。
二、临时用地动工使用前,应按临时使用土地合同足额向县(市、****政府自然**主管部门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支付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补偿费用不到位的,不得动工使用。
三、临时用地使用前,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照规定落实开展耕作层剥离,采取再利用、分层存放、分层回填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确保复垦后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过程中,要严格遵照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用途使用,不得修建永久性设施。使用期满,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中明确的土地复垦要求、标准和时限,履行土地复垦义务。复垦完成后,****政府自然**主管部门申请复垦验收还地。
四、请严格遵守国家、省、市临时用地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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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