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皂厂地块土污治理工程监理
补遗(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肥皂厂地块土污治理工程监理”招标文件相关条款补遗如下:
1、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中5.1.1条内容由“5.1.1总监理工程师1人,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修改为“5.1.1总监理工程师1人,为投标人本单位在职人员,具备市政公用工程专业监理工程师资格,具备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
2、本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信誉中由“提供: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效的身份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修改为“提供:拟派总监理工程师有效的身份证、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承诺(格式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3、本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2(2)商务部分评分标准的评审标准由“
| 2.2.2 (2) |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
投标人业绩 |
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投标人自 2020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每增加1个以下之一业绩得 2.5 分,本项最多得5 分。标书代写 ①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少于4300万元的工业污染地块(场地)土壤修复监理业绩 ②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少于4300万元的工业污染地块(场地)土壤污染治理监理业绩 ③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少于4300万元的工业污染地块(场地)土壤修复全过程咨询业绩(含监理工作) ④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少于4300万元的工业污染地块(场地)土壤污染治理项目的全过程咨询业绩(含监理工作)。 注:工业污染地块(场地)土壤修复或工业污染地块(场地)土壤污染治理是指对工业用地地块(场地)的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治理的项目,不包含矿山修复、农用地治理与修复、流域整治、水体修复、底泥治理、垃圾填埋场治理生态修复工程业绩。 提供: 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 注:(1)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体现的信息为准。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
”修改为“
| 2.2.2 (2) |
商务部分评分标准 |
投标人业绩 |
在通过资格审查的基础上(通过资格审查的业绩不参与商务评审),投标人自 2020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每增加1个以下之一业绩得 3 分,本项最多得3 分。标书代写 ①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少于4300万元的工业污染地块(场地)土壤修复监理业绩 ②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少于4300万元的工业污染地块(场地)土壤污染治理监理业绩 ③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少于4300万元的工业污染地块(场地)土壤修复全过程咨询业绩(含监理工作) ④完成过1个单个合同建筑安装工程费不少于4300万元的工业污染地块(场地)土壤污染治理项目的全过程咨询业绩(含监理工作)。 注:工业污染地块(场地)土壤修复或工业污染地块(场地)土壤污染治理是指对工业用地地块(场地)的污染土壤进行修复治理的项目,不包含矿山修复、农用地治理与修复、流域整治、水体修复、底泥治理、垃圾填埋场治理生态修复工程业绩。 提供: 该业绩的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的项目可提供项目发包人出具的项目直接发包情况说明或证明文书代替)、合同协议书、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若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不能体现上述业绩指标的,应补充提供业主证明。 注:(1)当上述业绩证明材料中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或监理业务手册)体现的信息为准。投标人若同时提供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和监理业务手册针对同一指标存在不一致时,以竣工验收证明材料 体现的信息为准。 (2)投标人提供的业绩为联合体业绩的,其在该业绩中的工作分工应与本项目承担的工作一致。 |
| 人员职称(或执业)证书 |
投标人拟派下列人员中,每具有1个职称(或执业)证书,得2分,本项最多得2分: 总监理工程师职称(或执业)证书: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具有生态环境类高级及以上职称的得2分。 提供:拟派人员身份证、职称(或执业)证书、投标人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材料(养老保险证明材料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1.4.1项特别说明(3)相关要求提供)。 |
”
已发出的招标文件、答疑与本补遗不一致的地方,以本补遗为准。本补遗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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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