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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地 址:**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
委托代理人:丁建伟 电话:175****8934
****: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28****公司送达的关于“****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射线机(DSA)采购(项目编号:****)”结果质疑函原件,****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作如下答复:
你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公司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你公司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出质疑的资格。故该项质疑不成立,予以驳回。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政府****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
2025年12月8日
附件信息:
采购结果质疑函的答复函.pdf (329.7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