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2025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二次)
三、采购日期:2025-10-09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瑞旺****公司
地址:****高新区(**区)六十户乡星池南路1187号
被投诉人:****
地址:****地区**市****社区****花园二期面朝楼房二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经济开发区**转化加工区**产业园B2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
当事人:****
地址:****地区**市****社区****花园二期面朝楼房二楼
五、基本情况
**瑞旺****公司不服****就《**县2025年绿色高产高效行动项目》(二次)(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 于2025年10月13****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0 月27日收到投诉书并依法予以受理,于2025年10月28日向被投诉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并调取了此项目的投标文件,现已审理终结。
投诉事项1:代理机构****的质疑回复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公司披露的“中标公司投标产品50%矮壮素实际生产主体为**新全丰,非******公司”这一关键事实进行调查,刻意忽略客观事实,所作回复不具合法性与公正性。
查明的事实:经核查投诉书、投诉答复通知书、质疑函、质疑回复函等材料,代理机构已对招标文件相应条款进行答复,并对投诉人提供的产品包装内容进行初步解释,投诉人反应代理机构“刻意忽略客观事实”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投诉书
2.投诉答复通知书
3.质疑函及质疑答复函
投诉事项2:中标公司****在投标过程中隐瞒产品实际生产主体,以******公司的农药生产许可证资质文件冒充实际生产主体资质参与投标,属于虚假应标,其投标文件应认定为无效,中标结果应予以撤销。
经核查投诉书、招投标文件、投诉答复通知书等材料,确认如下事实:中标供应商所提供矮壮素的品牌为“矮尚”,制造商为******公司。产品包装标签显示委托生产企业名称(登记证持有人)为******公司,并附有农药生产许可证编号,受托生产企业为**新****公司。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前附表补充说明部分明确“矮壮素需提供经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农药还需提供厂家加盖鲜章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和产品企业标准的复印件扫描件;未提供的将被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2020修正)“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 属于《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 规定的生产者”的内容,该产品包装明确标注商标、委托生产企业为******公司,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生产厂家的《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登记证》、检测报告均为******公司,故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 投诉不成立。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投诉书
2.投诉答复通知书
3.招投标文件
4.****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法释[2002]22号(2020修正)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瑞旺****公司提****机关核查情况,投诉事项1、2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七、其他补充事宜
权利告知
本决定自送达(或邮寄)之日起生效,****机关作出的投诉决定书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人民法院提起政诉讼的,本机关认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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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