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局
关于****绿色生态优质石料加工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
批 复
安环然表〔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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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914********417509L)报送的由******公司编制完成的《****绿色生态优质石料加工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该项目审批事项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二款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绿色生态优质石料加工配套工程建设项目属于******区**水泥用石灰岩矿配套破碎、集运系统的建设,含**破碎系统、廊道输送系统、中转站三部分,年加工输送能力为980万吨。**破碎系统位于******区**水泥用石灰岩矿矿山范围内,主要建设破碎机、振动筛等;廊道输送系统建设带式输送机1台,输送能力3000t/h,长度8.42km;中转站建设1个φ25m钢板库,储量30000t。项目总投资34000万元,环保投资1104万元,环保投资占比3.25%。项目建设性质为**。
二、经审查并结****技术中心《关于的技术审查意见》(安环技审〔2025〕6****环境局**分局《关于****绿色生态优质石料加工配套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初审意见》(龙环建初〔2025〕02号),该《报告表》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我局批准该《报告表》,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业经批准的《报告表》,并接受相关方的垂询。
四、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项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符合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
(二)依据《报告表》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和运行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以及因施工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及生态环境影响减缓措施。
(三)项目污染控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生态环境。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施工活动开始之前,需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限定施工人员的活动区域,尽量控制施工作业范围,减少临时占地,合理安排施工期。施工期应进行表土剥离,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采取防尘覆盖等措施控制水土流失;加强施工人员教育和施工作业管理,减缓施工对生态环境的影响。项目施工期结束后表土回填进行复耕或复绿等生态恢复措施,保证生态恢复数量和质量。
2.废气。施工期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各项管理要求,以减少扬尘对环境的影响。加强施工车辆管理,选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施工机械和运输车辆,运输车辆禁止超载,不得使用劣质燃料。爆破废气采取合理布置炮孔网度,并采用科学的装药与填充技术、设置雾化喷嘴等湿法作业,减少爆破废气影响。施工期废气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要求。运营期矿石上料、破碎、筛分、转运等环节应封闭,配套建设负压集气设施及覆膜袋式除尘器,各产尘点废气治理后排放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2020)排放限值,同时满足当地环境管理要求。
3.废水。生活污水设化粪池,定期清掏,不外排。施工机械冲洗废水设三级沉淀池,清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运输廊道施工隧道设导水沟至**低洼处,沉淀后回用场地抑尘,不外排。运营期车辆冲洗废水设三级沉淀池,冲洗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4.噪声。施工期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噪声选用低噪声机械设备,设置围挡、限速禁鸣标志,禁止夜间施工等措施。严格控制掌握好爆破时间,定时、按时爆破,在爆破时间内对爆破区域进行警戒。施工期场界噪声应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运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型号、加装减震基础等措施,破碎系统、中转站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施工期****政府部门拍卖处理,表土直接用于土地复垦和恢复治理,临时未利用表土、挖方弃石临时堆存于临时堆土(石)场;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应进行分类,回收可以二次利用的废弃物,不能利用的建筑垃圾要及时清运至专门的建筑垃圾堆放场地处置。运营期除泥废土和车辆冲洗底泥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不外排;除尘灰密闭卸落至皮带输送机上与石****公司,最终作为水泥原料;除尘废滤袋由厂家回收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废润滑油和润滑油废桶,集中收集暂存危废间,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你单位应严格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以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设置贮存区域。
(四)该项目新增颗粒物排放量11.9391t/a,替代来源为关停**市******砖厂形成的减排量。
(五)如果国家、省、市颁布污染防治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你单位应执行新的政策和排放标准,并加强环境管理,不断提升污染治理水平。
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要求,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同时按照要求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上报环保部门备案。
六、你单位应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保证《报告表》所提要求和措施落实到位。环境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施工期和运营期的现场监察,你单位应积极配合,确保项目建设和运营符合《报告表》和本批复的要求、符合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七、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应按照经批准的《报告表》,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八、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并按规定程序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九、《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依法重新报批《报告表》。
十、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2025年12月4日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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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037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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