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福鼎务实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汽车配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福建-宁德-福鼎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9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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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局关于****公司新能源汽车配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布时间: 2025-12-09 09:00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新能源汽车配件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代码:****,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报告表》结论、技术审查会专家组审查意见,现对《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选址符合《硖门乡柏洋、**头片区部分地块图则》的要求。在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项目建设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减缓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项目为改扩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省**市**市硖门乡柏洋村甲染58号(柏洋工业项目集中区03号地块),厂区占地面积16355m2,对现有厂房一进行布局调整;新增购置整形机、CNC加工中心、全自动喷塑生产线、隧道炉等设施设备,建设新能源汽车控制器配件生产线,对现有生产线进行技术升级改造,增加热处理、淬火等先进工艺,调整现有产品方案,年新增500吨新能源汽车控制器配件生产能力。改扩建后形成年产7000吨汽车配件生产能力,其中汽车碳钢高强度螺母1500吨,不锈钢高强度螺母1500吨,汽车配套碳钢螺杆1500吨,汽车配套不锈钢螺杆2000吨,新能源汽车控制器配件500吨。工程总投资21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0万元。

三、你公司应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固体废物妥善处置,环境风险得到有效防控,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分流”的原则,建设完善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生****处理站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处理厂处理。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9878-1996)表4三级标****处理厂处理。

(二)严格落实废气治理措施,确保废气达标排放。项目碳钢冷镦搓丝淬火、不锈钢冷镦搓丝等废气采用“静电式油烟净化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油雾执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2012)表2限值要求后,分别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酸雾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集中进入“两级碱液喷淋”处理,氯化氢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排放限值要求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燃气燃烧采取低氮燃烧,SO2、NOx、颗粒物在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7)的基础上落实《**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中要求,尾气收集后经1根15m高排气筒(DA004)排放;抛丸、自动喷粉、人工喷粉废气分别通过“布袋除尘”处理,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后,分别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5-DA007)排放;固化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处理,挥发性有机物(以非甲烷总烃计)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排放限值后,通过不低于15m高排气筒(DA008)排放。以上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范围内有建筑物时,排气筒高度还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污口。废气排污口应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和监测技术规范等文件要求,对排污口进行立标、建档管理,建设规范的废气监测采样平台、采样孔。

强化废气无组织排放管控。项目应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的控制要求,减少无组织废气的排放。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相应规定。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氯化氢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三)强化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化产生噪声的设备选型和布局,并采取隔声、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运营期东侧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区排放限值、其余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排放限值。

(四)加强固体废物分类管理。对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妥善处置。废水处理污泥、废油泥、废油、槽渣、废发黑液、废淬火油、废活性炭、废催化剂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贮存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配套建设危险废物贮存间,收集、贮存、运输执行《危险废物收集、暂存、运输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要求;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钢丸、次品、灰渣、废包装材料、抛丸粉尘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并在**省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化监管系统报备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数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等情况;生活垃圾收集后定期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

(五)加强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制定项目地下水及土壤保护与污染防治的措施,项目应对可能产生地下水和土壤环境影响的各项途径进行有效预防,对厂区进行分区防治。厂区危险废物贮存间、油品仓库、污水处理站、酸洗磷化区、除油清洗区、储罐区等重点区域应严格按照重点污染防治区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防渗性能应等效厚度不低于6m、渗透系数为1.0×10-7cm/s的黏土层,并加强各生产设施的运行管理,减少跑冒滴漏的产生;重点防渗区应加强检查和维护,避免因防渗能力不足或防渗层破裂导致污染物进入地下水和土壤环境,按《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等要求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并开展监测。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并配备足够的应急物资,确保周边生态环境安全。本次建设一座初期雨水收集池(容积为155立方米)及应急事故池(容积350立方米)。

四、你公司应认真落实和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项目建成后,主要污染物总量排放指标核定为:化学需氧量0.159吨/年、氨氮0.021吨/年、二氧化硫0.0161吨/年、氮氧化物0.118吨/年,挥发性有机物1.9106吨/年。项目不属于国家和省实行总量控制的重点排污行业,不属于四项污染物的主要排放行业,****园区内,不处于县级城市建成区,不处于重点流域上游。按照重点区域和行业总量倍量调剂原则,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按1.2倍交易,总量为化学需氧量0.1908吨/年、氨氮0.0252吨/年、二氧化硫0.0193吨/年、氮氧化物0.1416吨/年,指标来源于排污权交易,所需申购的总量无行业和地区限制。挥发性有机物扣除已调剂量0.751吨/年(宁鼎环函〔2023〕122号),新增1.1596吨/年排放指标从**市储备的VOCS减排量中调剂解决。

五、你公司应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内部生态环境管理体系,制定生态环境管理办法,明确机构、人员、职责和制度,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依法依规公开企业环境信息,妥善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的合理环境诉求,按规定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六、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依法按规定程序实施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须依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要求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和不按证排污。

七、你公司在收到本批复15个工作日内将批复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支队、****环境局,项目日常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局负责。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九、现有项目按原环评及批复(宁鼎环监〔2023〕28号)执行。

****环境局

2025年11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 2025年1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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