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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行政执法减免责事项清单不予处罚清单
| 序号 | 违法行为 | 不予处罚条件 | 法律依据 | 免罚情形 |
| 1 | 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 1.初次违法;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4年12月通过,2015年1月公布)第六十九条第二项:集中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二)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 | 首违不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