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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5-12-03 12:57 |
**县瀛洲****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条第二款和《**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你单位提出的**县海塘安澜工程(庙后海塘)海域使用申请批复如下:
一、批准海塘镇压层用海面积10.4551公顷,用海空间层为海床,高程范围为现状海床至镇压层设计顶高程;用海类型为特殊用海中的海岸防护工程用海,用海方式为非透水构筑物,用海范围坐标见附件1。用海期限40年;海域使用权自登记之日起取得。
二、用海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海洋生态修复,落实生态保护修复举措,同时,避免影响其他正常的用海活动。用海期间应接受自然**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定期向****规划局报告使用海域情况。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界址范围进行施工作业,如用海方案发生变化,应停止施工,将变化情况报****规划局,****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海域。
四、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日内,按照附件2要求缴纳海域使用金,凭海域使用金缴款凭证到****规划局申请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手续,领取不动产权证书。符合海域使用金减免规定的,请于收到本文件之日起30****财政局、****规划局提出书面减免申请,逾期一律不予受理。
五、你单位要严格落实海域使用要求,不得改变用海性质和用途,只用于公共利益,不得进入经营性领域;不得擅自转让或改变产权、股权变更的方式变相转让。
此复。
附件:1.**县瀛洲****公司**县海塘安澜工程(庙后海塘)用海区界址点坐标
2.**县瀛洲****公司**县海塘安澜工程(庙后海塘)海域使用金核定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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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