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局:
《****运输局关于申请对**江乌东德至白鹤滩航道建****基地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重新审核的请示》(昆交请〔2025〕163号)及有关附件资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航道法》《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经审核现予以通过,审核意见如下:
一、项目选址符合性
拟建项目包括黎明、甘盐井、格勒、小田坝4****基地。项目选址符合《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14)及相关规范要求。二、通航净空尺度和技术要求
(一)航道通航标准。同意采用**江乌东德至白鹤滩航道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后的建设标准进行论证,具体为:(1)****流小田坝岸线以下(K5-K150)及小江、**河、普渡河支流按照内河Ⅲ-(3)级双向航道标准,航道尺度:3.0 60 480米(水深 宽度 弯曲半径,下同);(2)****流小田坝岸线以上(K150-K171.9)按照内河Ⅲ-(3)级双向航道标准,航道尺度:2.4 60 480米。目前,库区****线及支流航道边界均已确定,洪、枯水期,库区航道边界位置不变。
(二)设计通航水位。****基地码头的设计低水位与对应的航道设计水位相一致;各基地设****水电站正常蓄水位825米(本意见中高程系统均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
三、航道影响评价
拟建4座基地码头主要****电站库区航道的管养,确保航道通畅。拟建工程及其水域布置未占用主航道,项目实施对该航段通航条件及库区航道工程实施影响可控。
四、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一)助导航标志和警示标设置配布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与项目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建设、维护费用纳入码头工程初步设计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承担。
(二)原则同意编制单位提出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将项目建设对航道通航条件的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三)在施工放样过程中,涉及航道、航运时应有航道、海事管理部门参与和确认。项目竣工验收时应进行专项查验,确保项目按设计建成后满足船舶安全通航。
五、其他要求
(一)若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和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发生变化,应当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其中,涉及航道、通航的事项有较大调整且对航道通航条件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应当按程序重新开展评价后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二)你局应及时向省航务局报送该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
(三)省航务局应按行业管理相关要求加强对该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交通运输局关于审核意见的执行情****运输厅。
(四)《****关于**江乌东德至白鹤滩航道建****基地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的审核意见》(云交审批〔2023〕1号)及《****关于**江乌东德至白鹤滩航道建****基地码头工程)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变更的审核意见》(云交审批〔2025〕1号)同时废止。
(五)自本审核意见签发之日起,3年内未开工建设或者开工建设前因重大自然灾害、极端水文条件等引起航道通航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应按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审核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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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