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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202717U | 建设单位法人:C** |
| 朱震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市**区 |
| **市**区康建新村街道**路333号1幢7层 |
| ****科技园实验室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45--098-专业实验室、****基地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M73-M73-研究和试验发展 |
| 建设地点: | **市**区 康建新村街道**路333号1幢7层 |
| 经度:121.40052 纬度: 31.16299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5-07-01 |
| 沪徐环保许评〔2025〕2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无 |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 | 1000 |
| 92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202717U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202717U | 验收监测单位:普研(**)****公司,******公司 |
| 913********65766XH,913********590248D | 竣工时间:2025-07-12 |
| 2025-07-15 | 调试结束时间:2025-11-14 |
| 2025-11-0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05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事业单位生态环境服务平台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研发香精样品量280kg/a、甜味应用样品量3000kg/a、咸味应用实验200kg/a | 实际建设情况:研发香精样品量280kg/a、甜味应用样品量3000kg/a、咸味应用实验200kg/a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甜味应用实验(糖果):物料称量、混合溶解、熬煮、调味成型、脱模除粉、香精评估、包装;2.甜味应用实验(饼干):物料称量、搅拌打发、加香成型、烘烤、香精评估、包装;3.甜味应用实验(饮料,乳品):物料称量、混合溶解、定容均质、调味、杀菌、充气、评估、清洗罐装;4.咸味应用实验(调味品、酱料):物料称量、干燥、粉碎混合、加香试制、香精评估、包装;5.研发实验:物料称量、搅拌、过滤、香精评估、包装;6.分析实验。 | 实际建设情况:1.甜味应用实验(糖果):物料称量、混合溶解、熬煮、调味成型、脱模除粉、香精评估、包装;2.甜味应用实验(饼干):物料称量、搅拌打发、加香成型、烘烤、香精评估、包装;3.甜味应用实验(饮料,乳品):物料称量、混合溶解、定容均质、调味、杀菌、充气、评估、清洗罐装;4.咸味应用实验(调味品、酱料):物料称量、干燥、粉碎混合、加香试制、香精评估、包装;5.研发实验:物料称量、搅拌、过滤、香精评估、包装;6.分析实验。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项目内应实行雨污分流,各类废水分质分流。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园区污水管道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的水污染物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缓冲池应按规范设置采样口。2.应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各类废气收集措施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实验室密闭微负压,实验废气经万向罩、吸风罩和通风橱收集,危废间通过整体换风收集,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与其他废气引至1套“洗涤塔+过滤棉+光氧催化+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一并汇集****实验室屋顶高空排放。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乙酸、乙酸酯类、乙醛、苯甲醛、二甲基硫醚、二氯甲烷、甲醇、丙酮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的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和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应用实验油炸和烘烤产生的油烟浓度应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处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乙醛、二氯甲烷、甲醇浓度应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规定的厂界监控点浓度排放限值要求,产生的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和臭气浓度应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规定的厂界监控点浓度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控制应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应按《报告表》的要求,活性炭至少每年更换一次。排气筒应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3.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综合性声、减振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要求。4.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落实暂存管理要求,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工业固废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建立管理台账,落实最终利用处置去向,贮存场所应落实防雨淋、防扬撒、防渗漏措施。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其他一般固体废物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废仓库及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应预留足够空间满足堆存需求。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内已实行雨污分流,各类废水分质分流。实验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园区污水管道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排放的水污染物可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缓冲池已按规范设置采样口。2.已按《报告表》的要求,落实各类废气收集措施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实验室密闭微负压,实验废气经万向罩、吸风罩和通风橱收集,危废间通过整体换风收集,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与其他废气引至1套“洗涤塔+过滤棉+光氧催化+活性炭”装置处理后一并汇集****实验室屋顶高空排放。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乙酸酯类、乙醛、苯甲醛、二甲基硫醚、二氯甲烷、甲醇、丙酮浓度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排放的乙酸乙酯、乙酸丁酯和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应用实验油炸和烘烤产生的油烟浓度可达到《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厂界处产生的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乙醛、二氯甲烷、甲醇浓度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规定的厂界监控点浓度排放限值要求,产生的乙酸乙酯、臭气浓度可达到《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规定的厂界监控点浓度排放限值要求。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控制可达到《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规定的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已按《报告表》的要求,活性炭至少每年更换一次。排气筒已按GB/T16157的要求设置采样口及采样平台。3.已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合理布局,采取综合性声、减振措施,项目厂界噪声可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排放限值要求。4.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落实暂存管理要求,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工业固废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委托**申莲****公司外运处理,贮存场所已落实防雨淋、防扬撒、防渗漏措施。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其他一般固体废物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废仓库及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已预留足够空间满足堆存需求。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应按照《报告表》要求,完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同时向我局备案。2.应按照《报告表》意见与建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和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落实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排放的污染物长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非正常工况,应立即停止相应的实验活动,直至污染防治设施修复为止。 | 实际建设情况:1.已按照《报告表》要求,完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并编制突发环****生态环境局备案。2.已按照《报告表》意见与建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和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落实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排放的污染物长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非正常工况,立即停止相应的实验活动,直至污染防治设施修复为止。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047 | 0 | 0 | 0 | 0.047 | 0.047 | |
| 0 | 0.1139 | 0 | 0 | 0 | 0.114 | 0.114 | |
| 0 | 0.0072 | 0 | 0 | 0 | 0.007 | 0.007 | |
| 0 | 0.0014 | 0 | 0 | 0 | 0.001 | 0.001 | |
| 0 | 0.0146 | 0 | 0 | 0 | 0.015 | 0.015 | |
| 0 | 615.85 | 0 | 0 | 0 | 615.85 | 615.85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074 | 0 | 0 | 0 | 0.007 | 0.007 | / |
| 0 | 0.0093 | 0 | 0 | 0 | 0.009 | 0.009 | / |
| 1 | 污水处理设施(“隔油+pH调节+微电解+混凝沉淀+过滤吸附”) |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表2中三级标准 | 实验废水排入污水处理设施,经“隔油+pH调节+微电解+混凝沉淀+过滤吸附”处理后,****园区污水管道纳入市政污水管网,最****处理厂。 | 验收监测期间,DW001废水pH8.1-8.2,LAS最大值4.41mg/L,TP最大值0.10mg/L,BOD5最大值41.4mg/L,COD最大值180mg/L,氨氮最大值0.299mg/L,TN最大值2.46mg/L,SS最大值12mg/L,TOC最大值54.3mg/L,动植物油最大值7.13mg/L。 |
| 1 | “洗涤塔+过滤棉+光氧催化+活性炭”装置 | 《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DB31/844-201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1/933-2015) | 实验室密闭微负压,实验废气经万向罩、集气罩和通风橱收集,危废间通过整体换风收集,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与其他废气引至1套“洗涤塔+过滤棉+光氧催化+活性炭”装置处理****实验室屋顶的33m高DA001排气筒排放。 | 验收监测期间,排气筒DA001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浓度最大值0.92mg/m3、速率最大值0.0114kg/h,颗粒物浓度最大值1.6mg/m3、速率最大值0.0189kg/h,乙醛浓度最大值0.19mg/m3、速率最大值0.00245kg/h,苯甲醛、二氯甲烷、甲醇、二甲基硫醚未检出,丙酮浓度最大值0.17mg/m3,乙酸乙酯浓度最大值0.298mg/m3、速率最大值0.00384kg/h,乙酸丁酯浓度最大值0.027mg/m3、速率最大值0.00035kg/h,乙酸酯类浓度最大值0.32mg/m3、速率最大值0.00412kg/h,臭气浓度最大值97。 |
| 1 | 减振垫、隔声罩、接头软连接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 选用低噪声设备,实验室内合理布局,设备基座设置减振垫;配套风机、空压机安装基础减振、隔声罩,进出口软管连接;空调外机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执行《**市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规定》。 | 验收监测期间,厂界昼间噪声排放最大值为59dB(A)。 |
| 1 | 危险废物应委托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落实暂存管理要求,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工业固废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建立管理台账,落实最终利用处置去向,贮存场所应落实防雨淋、防扬撒、防渗漏措施。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其他一般固体废物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废仓库及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应预留足够空间满足堆存需求。 |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落实暂存管理要求,并严格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工业固废应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要求,建立管理台账,委托**申莲****公司外运处理,贮存场所已落实防雨淋、防扬撒、防渗漏措施。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其他一般固体废物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妥善处置。危废仓库及一般工业固废暂存间已预留足够空间满足堆存需求。 |
| 1 | 应按照《报告表》意见与建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和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落实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排放的污染物长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非正常工况,应立即停止相应的实验活动,直至污染防治设施修复为止。 | 已按照《报告表》意见与建议,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危险废物台账和管理计划、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台账,落实环境监测等各项要求,落实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保设施日常管理,确保排放的污染物长期、连续稳定达标排放。如发生非正常工况,立即停止相应的实验活动,直至污染防治设施修复为止。 |
| 市政污水管网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已接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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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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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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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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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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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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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