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20〕144号)、《****民政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闽民规〔2022〕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的通知》(晋政民规〔2023〕1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3名儿童收养初筛入围或递补的11个收养申请家庭开展收养评估。现将收养评估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12月8日至2025年12月12日。公示期间,申请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请向****反映,亦可****服务中心收养登记窗口查询核实本人评估结果。
联系电话:
0595-****9394(****)
0595-****1314(收养登记窗口)
附件:收养申请家庭收养评估结果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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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8日
收养申请家庭收养评估结果情况表
附件 附件备注:
1.以上排名顺序按照评估总分从高到低排序;
2.评估总分相同的排序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收养评估工作的通知》(晋政民规〔2023〕1号)规定执行,即同等评估分值下,烈士、因公牺牲人员父母或失独家庭、被收养人寄养家庭的,作为第一顺序优先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同等评估分值下,非第一顺序类别的收养申请人,无子女的优先有子女的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除上述情形外,同等评估分值下,以最先提交收养申请意向书的申请人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3.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四条规定:“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3号儿童已年满12周岁,故而在开展收养评估前,我局先行安排3号儿童与2个初筛入围家庭(曾*尧和吴*娥、潘***杨*峰)进行见面,再根据双方意愿确定是否开展收养评估,其中1个申请家庭选择不见面主动放弃参与收养3号儿童的评估,另1个家庭经现场见面后因拟被收养人不同意,未继续参与收养3号儿童的评估。后续启动递补程序,由高分到低分陆续递补11个申请家庭,最终40号申请家庭递补成功,入围3号儿童收养评估;
4.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前,我局将征求3号儿童意见,如3号儿童不同意开展收养融合,则从入围3号儿童的收养申请家庭中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直至征得3号儿童同意后,再组织签订《融合期委托监护协议》。
来源:****中心
一审:许宝婷
二审:吴永庆
三审:施建生
附件 附件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