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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送达用人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场所:**市凤岗镇三联村永盛大街172-5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00MA4X9A6B9P
法定代表人:吴明辉
我中心于2025年11月26日作出了《东****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中心催告字〔2025〕第00086号)(详见附件)。 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我中心催告你单位自收到《东****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款项共计人民币捌万伍仟柒佰柒拾柒元肆角肆分(¥85777.44元),划入账户名称:东****管理中心,划入银行:广发银行**支行,划入账号:106********0002391,并将偿还情况和相关证明书面****管理中心。因我中心无法采取其他方式将《东****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你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东****管理中心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中心催告字〔2025〕第00086号) .pdf
联系人:李庆丰 梁洁蓓 电话:0769-****9990
地址:**市莞城街道**大道168号市人社局办公楼
东****管理中心
2025年12月9日
公告时间:从2025年12月9日开始至30日公告期满结束,公告地点:****社会保障局公告栏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