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平潭综合实验区医院2025年12月-2026年2月医疗责任保险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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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 ****2025年12月-2026年2月医疗责任保险招标公告



我院拟对2025年12月-2026年2月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采用比价的采购方式选定服务商,诚****公司参加。

一、招标编号:****

二、招标项目:****2025年12月-2026年2月医疗责任保险项目

三、项目限价:项目金额:最高限价人民币6万元。

四、项目内容:

保险期限:2025年12月4日至2026年2月3日(2个月),追溯期12个月。

五、竞标人资质要求

(一)具有保****公司。

(****医院医疗责任保险相关服务经验的优先。

六、参评内容

(一)项目经验;

(****公司最新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

七、报名须知

(一)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携带以下证明材料前来报

名: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并加盖公章;

2.法定负责人授权书原件及法定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根据竞标条件,筛选出资质合格参标单位;不合格竞标单位不再退回竞标材料。

(二)报名时间:2025年12月9日(周二)—12月16日(周二),上午:08:30-12:00,下午:13:30-17:0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三)报名地点:****合实验区北厝镇临湖七路2****医院门诊楼四层医务科

(四)联系电话:0591-****6610

(五)联系人:郑先生 俞女士

附件:****2025年12月-2026年2月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招标文件


****

2025年12月9日






附件

****2025年12月-2026年2月医疗责任保险项目招标文件

****2025年12月-2026年2月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现欢迎国内合格的供应商前来参加,本项目采用比价的采购方式。

一、项目名称:****2025年12月-2026年2月医疗责任保险服务项目

二、项目编号:****

三、报价要求:

四、保险方案

(一)被保险机构:****

(二)被保险人员

1.取得国家法定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国家卫生****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认可并在被保险机构执业的人员。

2.****合实验区党群工作部(职改办)审批评定为医(护、技、药)士、师及以上职称,现在医疗技术岗位上工作的人员。大、中专毕业生经考试取得国家执业(助理)医师及其它医技职称的人员。

3.大、中专毕业生一年见习期内的人员。

4.****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认定的、取得乡村医师、医士职称的人员。

注:原则上未列入被保险人员名单的医疗人员违规上岗,造成的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存在**协和方向医生及****医院规培、进修、帮扶的医、技人员,纳入本保险。名单按实时更新,更新时报给保险人,保险人应予以认可。

(三)保险要求:

1.全年累计责任限额280万元;

2.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向保险人报案,如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以保险合同约定为准。因延迟报案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3.错误和遗漏条款

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申报有关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可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保险人申报,并根据保险人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4.赔偿限额

A.发生医疗事故(含医疗差错),经医疗事故鉴定、并****法院调解),****法院判决赔偿金额超过20万元赔偿限额,依据法院判决金额对超出每人(例)赔偿限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追加赔偿,但每人(例)合计最高赔偿限额不超过37万元。法院判决以外医患双方自行协商调解的赔偿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B.发生医疗事故(含医疗差错),未经法院判决,****医学会****医学会)鉴定或者司法鉴定确认院方负有医疗事故赔偿责任,****事业局牵头参与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赔偿,院方与患方制作调解书,****事业局盖章;若由医患双方协商,由院方盖章。院方与患方制作调解书,每人(例)赔偿责任限额为18万元。在每人(例)责任限额18万元内,****医院负责承担赔偿费用的20%,保险公司负责承担赔偿费用的80%,但不负责免交医疗欠费的部分。调解赔偿后,在事故发生的一年内,****法院提起诉讼,被保险人败诉,在法院判决每人(例)最高赔偿限额37万元内,保险人予以负责赔偿差额部分的费用。****法院提出,法院最终出具调解书的,适用本条保险赔偿标准。

C.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发生责任争议,但患方不实行医疗事故鉴定,未经法院判决,但被保险人认为可能存在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而伤害患者的。由医患****事业局牵头参与医患双方协商调解赔偿,院方与患方制作调解协议书,若由医患双方协商,由院方盖章;****事业局****事业局公章。在每人(例)医疗事故赔偿限额10万元限额内由保险人负责承担赔偿费用的80%,被保险人负责承担赔偿费用的20%,但不负责免交医疗欠费的部分。调解赔偿后,在事故发生的一年内,****法院提起诉讼,被保险人败诉,****法院判决在每人(例)最高赔偿限额37万元内予以负责赔偿差额部分的费用。

D .事先经保险人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费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每例(次)赔偿限额为医疗责任每人(例)赔偿限额的10%,由保险人在限额内按实理赔,年度累计赔偿限额不超过10万元。

E.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执业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因医疗纠纷而遭受患方的故意伤害导致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附加医务人员遭受伤害责任保险条款》约定负责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0万元(其中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2万元)。

医务人员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现行国家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伤残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医务人员每人责任限额赔偿;

项目伤残程度百分比:一级伤残100%;二级伤残80%;三级伤残65%;四级伤残55%;五级伤残45%;六级伤残25%;七级伤残15%;八级伤残10%;九级伤残4%;十级伤残1%。

5.免赔额:经法院判决或经医疗事故鉴定,负全部责任的医疗事故每次免赔为每例赔偿金额的5%或1000元,两者以高者为准。

6.保险期限:保险期限:共2个月,以实际投保时间为准。

保险追溯期:12个月,追溯至实际投保时间往前一年。

7.承保基础:期内索赔式

8.司法管辖:中华人民**国司法管辖(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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