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现代剑麻示范产业园配套设施项目设备采购
三、采购日期:2025-11-10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德丰兴****公司
地址:****开发区马营镇**大道498号3幢1单元1702号
被投诉人:******公司
地址:**市**区龙景名都7栋2单元27层2706号(1-4楼)
相关供应商:无
地址:无
当事人:****政府
地址:**市旧城镇思恩路139号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于2025年11月10日就**市现代剑麻示范产业园配套设施项目设备采购(项目编号:****)评审结果向被投诉人提出质疑,被投诉人于2025年11月20日对投诉人答复。因对质疑答复不满,投诉人于2025年11月21****机关进行投诉,本机关予以正式受理,依法对投诉事项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1:****小组不公正评审,我公司投标文件未通过符合性评审,原因为“未提供售后服务要求到达现场的相关资料证明文件”,我公司已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承诺书,并提供了售后服务人员名单、证件、社保证明及售后服务方案。
投诉事项2:代理公****公司质疑,招标文件未明确售后服务要求到达现场的证明文件是以何种形式反映,若评审过程中评委认为我单位所提供的承诺书及服务人员名单、证书、社保、方案等不足以证明此项要求,评审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我单位澄清、补正的机会。
经审查,针对投诉事项1,****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要求评审投诉人提供的承诺书及服务人员名单、证书、社保、方案等材料,审定该材料不符合谈判文件“提供售后服务中3小时内到达故障现场相关资料证明文件”的要求,****小组存在对供应商差别、歧视性评审。针对投诉事项2,谈判小组对于谈判文件中要求实质性内容条款不予以澄清、补正,符合评审要求。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十六条“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在响应文件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当驳回投诉(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2、处理结果:投诉事项1,投诉事项2均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投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收到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决定书收到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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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