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5年度第16批次建设用地位于**县县城****、**街东,占地面积 m2(约合32.58亩),地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979529°,北纬37.367532°,地块四至为:东隔农田为青年干渠,南至在建锦绣学仕府小区,西至农田,北至农田。调查地块历史上为农田,东、西两侧种植农作物,中部种植杨树。2019年,杨树被砍伐后,整体用于种植农作物。2024年,仅南侧局部区域因相邻小区开发建设受到轻微扰动,表现为清除作物、铺设防尘网和临时堆放建材,但未开挖且无外来堆土。其余部分保持原状。
该地块现状用途为农用地,计划规划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R21)。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另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由于该地块从未开展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因此地块在再次开发利用之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满足后续用地的要求。为摸清**县2025年度第16批次建设用地目前土壤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保障人体健康,****于2025年10月委托****公司对该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在接受业主委托后,我单位立即组织技术人员对该地块进行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制订了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采样方案,以作为后续钻探取样、样品保存与流转、样品检测分析、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依据。2025年11月14日~2025年11月15日、2025年11月18日,我单位委托******公司对**县2025年度第16批次建设用地内土壤和地下水进行了现场采样工作。采集的样品送至******公司实验室进行实验分析,分析整理后得出检测结果统计如下:
本次调查共设置土壤采样点6个,采集土壤样品共计15组(不含现场平行样):检出数值均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和**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
本次调查共采集3个地下水采样点,共采集地下水样品3组(不含现场平行样品),除总硬度、氯离子、硫酸盐、浊度、溶解性总固体、钠检出浓度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及限值,其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及限值;石油烃(C10-C40)检出浓度满足《**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中“第一类用地”筛选值。除浑浊度、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硫酸盐、氯化物、硝酸盐、钠检出数值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及限值,其他均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Ⅲ类标准及限值。调查认为总硬度、氯离子、硫酸盐、浊度、溶解性总固体、钠6项检测因子超标为区域地质原因。
通过对土壤和地下水数据分析得知,本次调查地块不属于污染地块,满足居住用地的要求,因此建议结束地块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