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财政局关于亳州市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核磁共振成像系统(MR))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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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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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核磁共振成像系统(MR))

三、采购日期:2025-09-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 配件区3-301室

被投诉人1:****医院
地址:**省**市市辖区希夷大道西侧

被投诉人2:****集团****公司
地址:**省**市紫云路888****集团A座12 楼1207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良渚街道**华东建设机械市场 配件区3-301室

当事人:****医院
地址:**省**市市辖区希夷大道西侧

五、基本情况

****人民医院医疗设备更新项目(核磁共振成像系统(MR))(项目编号:****号)招标文件质疑答复不满提起投诉。投诉人投诉事项共有11项,分别为:1.本次招标文件评审因素不对应,影响公平竞争。2.本项目招标文件多个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没有明确评判标准,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影响公平竞争。3.本项目招标文件交货地点设置不明确,违反相关法律规定。4.技术分值占比太低、主观分值占比太高,设置不合理,不能限制评分专家的自由裁量权。5.本项目歧视中小企业、高新企业,不符合国家政策。6.投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代表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7.投标文件整体参数与评分标准不具备可竞争性,违反国家招投标政策。8.评分标准有主观评审条款,与政策法规不符。9.本项目招标文件条款表述不明确,影响公平竞争。10.招标文件P76《投标函》第(2)项“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附件及更正公告(如有),我**式认可并遵守本次招标文件,并对招标文件各项条款、规定及要求均无异议”该条款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关于供应商质疑权的规定,属于无效条款。11.不允许联合体投标,歧视中小企业。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该项目投诉事项1-11属于《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的情形,驳回全部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5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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