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生态环境局利津县分局2025年12月9日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审批
山东-东营-利津县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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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环境局****分局 组配分类: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编号: 发文日期: 2025-12-09
****环境局****分局2025年12月9日关于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日期:2025-12-09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46-****983

通讯地址:****环境局****分局 电子邮箱:ljxhbjhpg@dy.****.cn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废橡塑绿色循环利用项目

**省**市**县陈庄镇**循环经济产业园北一路以北、东五路以西

****

利用在建20万吨/年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的预处理车间和炭黑车间,对在建项目车间布置进行了优化,于在建20万吨/年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预处理车间**2条废橡胶预处理生产线,炭黑车间**6条废橡塑绿色循环利用生产线,生产废橡塑基热塑性弹性体(TPE),其中2条废橡塑绿色循环利用生产线可配套生产改性沥青,或根据市场需求情况生产TPE外售。项目购置生产设备283台/套,依托在建20万吨/年废旧轮胎综合利用项目罐区及其他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每年可实现循环利用废轮胎、废输送带及其它废橡胶制品14.22万吨、废塑料(粉末)1.17万吨,配合各类助剂,可年产TPE 23.4万吨,若两条生产线7.8万吨TPE全部用于生产改性沥青,可实现年产废橡塑基热塑性弹性体改性沥青15.6万吨。项目总投资12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0万元。

******公司

(一)施工期,加强施工期废气环境管理。根据《**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采取洒水、遮盖等措施;采用低能耗、低污染排放的施工机械,严格控制施工废气;焊接机处设置焊接烟尘净化器,焊接烟尘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防腐涂料并优先使用水性漆。

运营期,破碎颗粒物、破胶颗粒物、一次筛分颗粒物、二次筛分颗粒物由集气罩收集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高20m、出口内径0.7m排气筒(DA008)排放,确保颗粒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TPE塑化投料废气、TPE塑化废气由密闭管线收集后经“塑化罐降温+冷凝降温”后,再与冷凝回收罐废气共同进入导热油炉炉膛火焰区焚烧处理,最终通过1根高20m、出口内径0.3m的排气筒(DA009)排放;导热油炉以天然气为燃料,配套低氮燃烧器,确保颗粒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气林格曼黑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2374-2018)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甲苯、二甲苯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硫化氢、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排放标准值要求。TPE冷却废气、改性沥青搅拌投料废气、改性沥青搅拌废气由密闭管线输送至每条产线配套的活性炭装置处理后,汇总至1根高20m、出口内径为0.8m的排气筒(DA010)排放,确保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甲苯、二甲苯、沥青烟、苯并[a]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TPE塑化投料颗粒物、TPE隔离废气、TPE暂存废气经密闭管线收集,TPE包装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共同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1根高20m、出口内径0.4m排气筒(DA011)排放,确保颗粒物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 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处理站加盖密闭,负压收集废气经1套“碱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一根高20m、出口内径为0.3m的排气筒(DA007)排放,确保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进入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经1根高20m、出口内径为0.15m的排气筒(DA012)排放,确保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软化剂卸车槽、软化剂储罐废气依托在建1套300m3/h油气回收装置,采用“三级冷凝+活性炭吸附/脱附”工艺处理后,经1根高20m、出口内径为0.2m的排气筒(DA006)排放,确保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1中“非重点行业”“Ⅱ时段”排放限值要求。

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基质沥青卸车槽废气、基质沥青储罐废气、改性沥青储罐废气、改性沥青装车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料仓废气经各自带的1套布袋除尘器处理,化验室废气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各生产车间加强车间密闭和设备密封,严格控制无组织排放,确保厂界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VOCs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2厂界浓度限值要求,苯并[a]芘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排放限值要求;甲苯、二甲苯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3厂界浓度限值要求,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 厂界标准值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其他行业》(DB37/ 2801.7-2019)表2厂界浓度限值要求。

严格按照《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点位设置技术规范》(DB 37/T 3535-2019)要求设置监测孔、监测平台、监测梯等。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符合GB/T 16758的规定,VOCs废气控制风速应按GB/T 16758、AQ/T 4274-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测量点应选取在离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0.3m/s。

(二)施工期,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洒水抑尘,不外排;生活污水产生量较少,依托厂区现有生活污水化粪池,定期清掏,不直接外排于区域环境中。运营期,初期雨水、化验****处理站(采用“隔油+气浮+沉淀”工艺,处理能力为60m3/d)处理后,与生活污水、脱盐水装置排污水排入**市绿洲****公司进一步处理,废水水质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2标准要求及**市绿洲****公司进水水质要求。

(三)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合理安排施工,采取低噪声设备、加强对施工机械的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施工期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要求。运营期,采取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基础减振,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要求。

(四)施工期,建筑垃圾运送到指定的消纳场所,设备安装过程中产生的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施工现场不设施工营地,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焊接作业中产生废焊条根据当地的废弃物管理法规和环保要求,****处理场所进行处理,在进行处置之前,应确保废焊条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避免不当处理导致二次污染;废油漆桶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运营期,废钢丝、废包装袋、废布袋、沙土等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除沙土由环卫部门处理外,其余外售综合利用;污油浮渣、过滤污泥、废导热油、罐底油泥、废润滑油、废润滑油桶、废弃的含油抹布、劳保用品、废活性炭属于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废导热油、罐底油泥的单次产生量较大,更换/产生后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直接拉运,不在危险废物暂存间暂存,其余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暂存间贮存过程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2020年第四十三号修订)及《**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相关要求进行处置。

(五)项目建成后新增VOCs、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总量分别控制在1.784t/a、0.669t/a、0.796t/a、2.466t/a以内。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控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并定期演练,切实加强事故应急处理及防范能力。

(七)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做好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完善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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