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震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地震构造探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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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省地震构造探查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5-12-10 10:45:00

各市(州)防震减灾主管部门,局机关各部门、局属各单位:

《**省地震构造探查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25年11月21日****第5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

2025年12月2日

**省地震构造探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地震构造探查工作的管理,强化探查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国防震减灾法》《关于印发的通知》(中震防发〔2016〕39号)《关于加强地震活动断层探察管理工作的通知》(中震防函〔2019〕16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震防函〔2024〕23号)《震防中心关于印发等4项工作细则(试行)的函》(震防御函〔2022〕109 号)《关于印发的通知》(中震防函〔2025〕15 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地震构造探查工作主要包括区域(城市)活动断层探测(简称I类)、活动断层填图(简称II类)、断层活动性鉴定(简称III类)、活动断层精定位(简称IV类)、以及活断层普查计划或规划(简称V类)等相关工作(详见附件1)。

第三条 ****负责辖区内地震构造探查工作的的统筹规划、业务指导、质量监督,推进探查成果应用等。

第四条 市(州)、县(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的本地区活断层普查计划或规划,并**其他有关部门推动落实,负责本地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和服务,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推进探查成果应用等。

第五条 地震构造探查工作按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

第二章 地震构造探查项目的实施

第六条 地震构造探查项目的建设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建设单位)是指组织实施地震活动断层探查项目的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其他机构。

项目建设单位应协同****加强对地震构造探查项目质量监督,配合开展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等技术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工作,并推动成果应用。

第七条 地震构造探查项目的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负责人应当熟悉地震构造探查工作,具有地质或者地球物理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项目组成员应当具有合理的专业结构和技术水平。

地震构造探查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由具有相同专业结构和技术水平的第三方担任,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管。

第八条 ****负责建立**省地震构造探查工作专家库,开展评估、论证、审查等工作。

第九条 地震构造探查项目的实施步骤,一般分为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详细探查、数据汇交、项目验收五个阶段。

第一节 项目初步设计阶段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充分收集拟开展工作地区地质、地震、地球物理、活动断层探查的研究工作成果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活动断层探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并经地震构造探查工作专家库专家论证审查,审查通过后的初步设计方案可作为推动项目立项及投资方决策的技术依据。

第十一条 地震构造探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需包含以下内容:

(一)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包括建设背景(区域地震地质背景,区域活动断层通过情况及地震危险性等)、存在问题及必要性分析。

(二)项目研究目标、拟取得的研究成果、技术要点和技术方案等。

(三)项目投资概算。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地震构造探查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科学合理开展项目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编制工作,科学合理设置招标条款,突出项目主要任务、技术指标,对拟投标单位资信、人员、技术装备和项目业绩等作出要求,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将招投标结果、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监理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工作任务量、技术方案、实施期限等内容向****报告。

第二节 实施方案编制阶段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资料收集和必要的现场踏勘工作基础上编制地震构造探查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

(一)总论:项目来源、目标、范围、内容、设计依据、工作基础、总体思路、工作部署、关键技术问题分析、实物工作量要求等;

(二)专题设置情况及任务分解,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详细阐明各子专题的目标、内容、技术指标、产出成果等内容;

(三)预期产出成果和技术指标;

(四)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五)项目预算与效益分析;

(六)项目实施机构及分工;

(七)实施进度计划;

(八)其他补充内容。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完成实施方案后,以书面形式报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向****提出论证申请。I、II类地震构造探查工作,由********地震局组织论证;III、IV类项目由****组织论证。实施方案论证通过后方可开展详细探查工作。

对于III、IV类项目,****在收到实施方案论证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反馈形式审查意见。****组织开展形式审查工作,主要从项目负责人专业背景符合性、实施方案内容完备性、合同一致性、资料真实性等方面进行。通过形式审查后,****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实施方案论证申请。实施方案论证采取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在方案论证会前不少于 15个工作日通过公函形式向****提交实施方案论证。

对于III、IV类项目,项目实施方案论证会审查结论需满足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可视为通过实施方案技术审查。通过技术审查的,承担单位根据项目实施方案论证会专家意见和技术审查结论对实施方案进行修改完善,连同修改说明一并提交****。****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出具正式论证结论。同一项目实施方案连续三次修改复核不通过的,撤销实施方案技术审查结论。

对于V类项目,市(州)、县(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活断层普查计划或规划,经****审定后印发实施。

第三节 详细探查阶段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定期对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督促其根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及合同条款实施项目。

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进展,组织专家组进行关键节点检查,确保项目质量及进度符合要求。

第十九条 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以书面形式责令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拒不整改或未按期完成整改的进行通报,****地震局,****人民政府。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变更工作量对应成本占总项目投资额的15%及以上的,需按本办法规定的要求重新进行实施方案变更论证。

I类和II类项目****地震局组织论证,其他项目工作的变更由****组织论证。

第四节 数据汇交阶段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明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安排专人进行地震构造探查数据数据的收集、整理及汇交。

第二十二条 地震构造探查数据汇交内容包括:

专题汇交内容:

(一) 专题实施方案和工作量表(附件2);

(二) 专题数据库;

(三) 档案资料:与专题实际工作内容相关报告和图件等;

(四) 大数据文件:包含遥感、野外地质调查、钻探、槽探、地球物理探测等相关的影像、照片、单炮记录等原始数据文件,通常以压缩包形式存储。

项目汇交内容:

(一) 项目实施方案和工作量表(附件2);

(二) 专业数据库(项目总库);

(三) 档案资料:全部专题的档案资料、成果图、说明书、实际材料图、技术报告、竣工报告、财务报告、监理报告、档案报告、应用简本等;

(四) 大数据文件:全部专题的大数据文件。

第二十三条 ****负责建设**省地震构造探查数据库技术系统,牵头组织编制数据汇交流程、技术规范和标准,负责设计、更新、维护**省地震构造数据入库模板和入库软件,组织开展数据入库和数据汇交的指导培训。

第二十四条 活断层探查数据应参照相应的数据汇交工作管理办法在专题验收及项目验收前向****完成数据汇交。承担I类、II类地震构造探查项目承担单位还****防御中心进行数据汇交。

第五节 项目验收阶段

第二十五条 地震构造探查项目的验收根据工作内容,分为野外验收、专题验收和项目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完成相应阶段项目工作后,以书面形式报项****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向****提出验收申请。

I类、II类地震构造探查项目野外验收和项目验收由********地震局组织验收;专题验收、III类和IV类地震构造探查项目野外验收、项目验收由****组织验收。

第二十六条 野外验收是指对项目浅层地震勘探、钻探、野外地质调查、古地震槽探和断错地貌测量等野外关键工作的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野外探测工作完成后,提出验收申请。野外验收程序包括形式审查、现场查验和会议验收三个环节。

对于III、IV类项目,****在收到野外验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形式审查意见。通过形式审查后,****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书面形式提出野外验收申请。野外探测工作完成后,需提前不少于15个工作日通过公函形式向****提出野外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保存和维护槽探、钻探、物探、采样等野外施工现场,保证探槽剖面、钻探岩芯、测线桩号、样品等现场实物方便查验、摆放有序、完整清晰,指定专人配合专家开展现场查验并接受专家质询。

验收通过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实施方案开展下一阶段工作。验收不通过的,承担单位需按验收意见补充野外探测工作,待完成后重新提出野外验收申请。

野外验收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将野外验收资料及验收意见提交项目甲方归档。野外验收意见及补充完善工作情况说明,应作为专题、项目验收申请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七条 专题验收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各专项工程的验收,根据实施方案设置的专题情况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在专题相关成果数据入库后,再向****提出专题验收申请。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准备项目验收资料(附件3),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相关成果数据入库后,再向****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二十九条 对于III、IV类项目,****在收到专题、项目验收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形式审查意见。专题、项目验收采取会议审查的形式进行。****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在验收会前不少于 15个工作日通过公函形式向****提交专题、项目验收申请。专题、项目验收会审查结论需满足三分之二以上专家同意,方可视为通过验收技术审查。通过专题、项目技术审查的,项目承担单位根据验收会专家意见和验收结论对项目报告和数据库进行修改完善,连同修改说明一并提交****,****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复审通过后,****出具正式验收意见。修改后的项目报告如果经复审三次仍未达到验收要求的,需重新组织项目验收。

第三章 成果运用及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后,市(州)、县(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应将项目形成的成果及推****人民政府,广泛组织宣传和培训,推进服务于城市规划、重大工程建设和震灾防御等,发挥项目应有的社会效益。

第三十一条 ****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州)、县(市、****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单位、部门共享数据。

第三十二条 ****推进建立“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适时向全省公开省内地震构造探查项目承担单位基本信息、项目完成情况。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地震构造探查工作涉及到的专家论证、评审、验收等费用应列入各阶段投资概算。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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