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2024-2025年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项目(第二期)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市****公司
地址:**市庞村镇北只东村
被投诉人 1 :******局****支队
地址:**省**市鹿**金桥路1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省**市**区蒲州街道玉苍西路211****花园4幢1002室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里垟路8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市****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因对“2024-2025年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项目(第二期)”(项目编号:****,以下简称本项目)标项二采购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9月2****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9月2日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一)处理依据
1.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投诉人实际诉称本项目标项二中标供应商提交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数据造假。****信息化局认定,****公司在其他未列明行业中属于大型企业。故,本项目标项二的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公司为中型企业”的内容不实,不应被予以认可。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中标无效。据此,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且影响采购结果。
2.关于投诉事项2。经查明,****公司于2025年8月14日变更企****集团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集团有限公司的旧称,确有不当,本机关予以指正。投诉人以****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公司名字有误为由,诉称上述情形属于虚假信息应予废标,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二)处理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2024-2025年市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维护项目(第二期)”(项目编号:****)标项二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影响采购结果。鉴于本****政府采购合同且已履约,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六、其他补充事宜
****
2025年12月2日
附件信息:
****行政裁决书(温财裁决〔2025〕6号).pdf (4.8 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