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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灵井“**人”遗址陈展及数字化项目 | ||
| 三、相关当事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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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基本情况 | ||
| 在“**市文广旅局灵井‘**人’遗址陈展及数字化项目(不见面开标)”(项目编号:ZFCG-G****096,采购金额****000元)招投标过程中,******公司与**互联****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多处内容雷同。进一步调查发现,存在双方共同商议、协同制作《投标文件》情况。 | ||
|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 ||
| 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项及《**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节第四项关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情形和裁量基准,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3.****政府采购活动。 | ||
| 六、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财政局 | ||
| 2025年12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