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2025﹞5号地块位于**市**县**路和**街**西南侧。地块北侧为**街,东侧为**路,南侧和西侧为空地。****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5.124074°,北纬37.062892°,调查地块占地面积为51740.07m2。
地块历史上主要为农田和林地使用,主要种植玉米、小麦、杨树等,大牙线在地块**呈西北-东南方向穿插而过。地块内西北侧约1200m2区域为废弃厂房,曾存放工型钢等钢材,2010年建成时约430m2,2015年扩建厂房约770m2,目前尚未拆除;地块西南侧约4100m2****回收站,该区域2014年前为农田,2014年左右此处西部区域开始作为废品站,至2017年全部作为废品站使用,2017-2025年为废品站,废品回收站堆放废纸箱、废塑料瓶等,西南角2022年之前为农田,2022-2025****停车场使用,其余区域一直为农田,地块现状平整,无扰动痕迹。依照《关于**县【2025】5号地块的规划条件》(****),该地块未来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
2017年2月27日,****政府印发《**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文件中进一步明确要求自2017年起,对用途拟变更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修订)、《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年)31号)和《**省“净土行动”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报告》要求,用途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变更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弄清**县﹝2025﹞5号地块现有的环境污染状况,减少土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可能带来的环境问题,确保人体安全,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2025年11月,****规划局****公司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我单位接受委托后,开展了本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对该地块及周围地块历史发展状况、各个历史时期等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并根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监测技术导则》(HJ25.2-2019)及《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72号)等相关导则文件,编制完成了编制完成了《**县﹝2025﹞5号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1.2 结论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和相关资料分析,得出调查地块潜在污染识别结论如下:
地块内在农作物种植期间由于化肥、农药的使用可能对调查地块造成重金属(镍、铅、砷等)、六六六、滴滴涕等的污染影响。地块周边环境中超强叉架厂可能通过大气沉降途径对调查地块造成镍、铅、锌、石油烃等污染影响。故对所识别出的污染物取样检测,进行调查分析。
本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共完成土壤采样点位9个,采集24个土壤样品(包含3个平行样)。
本次调查共检出指标9种,分别为重金属(铜、镍、铅、镉、砷、汞、锌)、石油烃、pH值浓度最大值均低于《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及《**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中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说明该地块不存在健康风险。
经过调查,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导则规定,本次地块土壤污染状况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及《**省地方标准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2)第一类用地风险筛选值,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程序,无需进一步的详细采样分析,本地块的调查工作就此可以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