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政务服务局关于南宁市盈鑫科技有限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政务(生态)邕环审〔2025〕19号)

审批
广西-南宁-邕宁区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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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政务(生态)邕环审〔2025〕19号)
2025-12-10 16:15

南****公司:

报来《南****公司塑料制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属于**(项目代码:****),位于**壮族自治区**市**区美莲路29号。

建设内容及规模:项目租用****集团有限公司已建好的标准厂房建设3条塑料碎片生产线。主要建设生产车间、原料区、成品区,办公区等,一级配套建设一般固废暂存点、危险废物暂存间、废气处理设施、初期雨水收集池等环保设施,项目建成后生产废PET塑料片1万t/a、废PE塑料片1万t/a、废PP塑料片1万t/a。具体建设内容详见《报告表》表2-1。

项目总投资5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约47.5万元,占总投资的8.6%。

根据《报告表》及评估意见,项目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废气排放标准

生物质蒸汽发生器大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限值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燃煤锅炉),锅炉房烟囱高度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4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要求。

施工期和运营期大气污染物厂界无组织排放粉尘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运营期臭气浓度、氨、硫化氢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1二级标准(新扩改建)排放限值。

(二)废水排放标准

生产废水经“物理处理法+好氧生物处理法”处理达标处****处理厂处理。外排废水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处理厂设计进水水质标准两者较严值。

(三)噪声排放标准

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运营期厂界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由**市生态环境****支队****大队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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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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