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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拟与华润置地城市运营****公司签订《**公园改造提升及周边生态廊桥(中、西廊桥)建设工程代建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事项如下:
一、变更原合同专用条款4.1.1进度支付约定
原合同条款:“(4)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支付至概算批复的代建管理费的 70%止,若分标段开工,按照该标段概算**费占总概算**费计算的比例,支付至概算批复的代建管理费该标段比例的 70%。(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概算批复的代建管理费的 85%止 。”
变更为:“(4)完成全部施工内容,支付至概算批复的代建管理费的 70%止,若分标段开工,按照该标段概算**费占总概算**费计算的比例,支付至概算批复的代建管理费该标段比例的 70%。(5)项目完工开放后竣工验收前,支付至概算批复的代建管理费的80%,若分标段开工,按照该标段概算**费占总概算**费计算的比例,支付至概算批复的代建管理费该标段比例的 80%。(6)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概算批复的代建管理费的 85%止。”
二、其他
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除本协议中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本协议就相同事宜与原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协议约定为准。
现按规定予以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于5个工作日内(2025年12月11日至6月17日)向我局口头或书面反映(联系电话:****9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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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