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5-12-04
忻审管社许〔2024〕99号
****学校:
你单位提交的《变更地址》的申请相关材料已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等有关规定,我局组织专家采取审阅资料、实地勘验等方式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核查,认为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标准,经研究决定,同意你单位地址由“**市**西街245号”变更至“**市吉祥街道武彦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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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