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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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2025年12月09****公司关于**县生活垃圾清运改善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对贵公司****公司高度重视,并征询采购人的意见。****公司所提质疑事项,依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代理机构违反“以评审因素作为资格条件”的 禁止性规定,****公司投标文件无效。
质疑事项一答复:经核查,基于政府采购项目对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包括“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无行贿犯罪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可以视为对“良好商业信誉”的具体要求。
(《****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法定要求,所设定的一项客观、明确、可验证的资格证明材料。该要求旨在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同一标准、同一时间节点下提供其信用状况的客观证据,保障评审的公平与效率。”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禁止的是“要求供应商在提交声明函、承诺函之外,再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但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自行在相关网站查询并提供截图或结果,属于供应商自行获取并提交的材料,不是“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因此不直接违反38号文。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要求供应商于‘资格声明函’内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结果,系基于项目特性、风险管控、评审公正性及效率性的综合考量,体现了采购人依法设定资格条件并行使采购自主权的合法行为。此项要求并未违反财库〔2019〕38号文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宗旨,即杜绝不合理或不必要的证明,这与《****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的要求是内在统一的。 现行法律法规并未禁止该合理要求:38号文倡导“承诺制”是方向,但并未明文禁止采购人将公开的信用信息作为资格审查的客观证据,因该要求具备合理性与必要性。
本项目采购文件中关于“资格声明函”的要求,乃基于项目特点、风险控制及评审效率所作出的合理安排,是采购人行使合法采购权利的具体表现。该要求并未违背38号文优化营商环境的根本目标,亦未对供应商施加不合理限制或负担。
符合政府采购实践惯例:在财政部及各级财政部门发布的采购文件范本及众多采购实践中,《****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信用信息查询记录作为资格文件,是普遍且被接受的做法。这体现了对法定资格条件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要求。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二:代理机构不履行查询义务,反而要求供应商提供,是其自身的懒政行为.直接违反了国家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供应商负担的强制性政策要求。
质疑事项二答复:经核查,贵方引用《****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文规定,其宗旨在于清理那些增加供应商不必要的交易成本、属于采购方自身职责却要求供应商反复提供证明的做法。本项目要求供应商“资格声明函”(见附件一)中提交的内容包含“我方资格证明文件中提供我方及我方法人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查询结果、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我方及我方直接控股股东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查询结果。”
信用查询结果,并非将采购方的核实义务转嫁,****政府采购项目对供应商‘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法定要求,所设定的一项客观、明确、可验证的资格证明材料。该要求旨在确保所有投标人在同一标准、同一时间节点下提供其信用状况的客观证据,保障评审的公平与效率。
理由一:“可以查询”的主体与“要求提供”的目的不同。
38号文的立法宗旨在于禁止采购方将本应由其自身承担的、用于核实信息的查询义务转移给供应商,从而避免加重供应商的负担。例如,采购方自身即可通过“信用中国”平台查询供应商的信用状况,却要求供应商前往相关部门开具证明。
采购项目要求供应商提供无行贿犯罪记录,旨在甄选具有良好诚信记录与守法经营意识的供应商,从而确保采购过程的廉洁性与合同履行的可靠性,此要求具备合理性。
本项目的核心要求在于:供应商需将上述查询结果作为其投标资格声明的部分证据材料予以提交,目的在于固定证据、提升评审效率及明确主体责任。此为采购方设定的竞标参与条件,并非将核实义务转移给供应商。
理由二:信息的性质与使用阶段不同,防止虚假承诺,保障采购质量与安全
对信用记录、行贿犯罪等关键资格条件,仅凭承诺可能存在道德风险。要求查询结果有助于客观、公正、高效地进行资格审查,避免后续争议。
“要求供应商提供自身信用信息的查询结果,实质上是要求供应商对其声明的信用状况承担首要的证明责任。这有助于强化供应商的诚信投标意识。若供应商仅作出口头或书面承诺,而无需提供任何易于验证的客观证据,则承诺制度的约束力将大打折扣,不利于营造‘诚信受益、失信惩戒’的市场环境。”
供应商提供的查询结果:是其在投标截止时间点这一特定时刻的信用状态“快照”。这份“快照”是其投标资格的组成部分,需要对其真实性负责。标书代写
采购方事后的核实:对供应商已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进行复核。如果采购方仅承诺“我方会自行查询”,而供应商不作任何提交,则:
一旦供应商对采购方查询的结果(如查询时间点、查询对象是否准确)有异议,容易产生争议。
这一做法模糊了供应商应就其投标资格承担首要证明责任的原则。
理由三:查询结果本身是公开信息,供应商获取成本较低
“中国裁判文书网”****法院设立的权威、统一的司法信息公**台,面向社会免费开放。所有自然人及法人在查询条件方面均享有平等权利,不受地域、所有制或规模等因素限制。要求提供该网站查询截图,确保了所有投标人在信息获取成本与渠道便利性方面的绝对公平。
关于形式要求的适当性:“截图”作为证据形式,具备即时性、不可篡改性(提交后)及可追溯性。该形式既可有效证明投标人于截止时间前已完成查询且结果符合要求,亦避免了要求纸质公证文书可能带来的时间、经济与程序上的不必要负担,符合电子化、高效化的采购趋势。标书代写
只要招标文件中明确载明并要求所有投标人一致遵循,且未额外设置不合理的查询方式或证明格式要求,则“要求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提供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官方平台查询的无行贿犯罪记录截图”这一规定完全合法、合理且合规。
“中国裁判文书网”“信用中国”“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均为免费公开查询平台,供应商获取相关截图较为便捷,并未显著增加其负担,同时有助于提高资格审查的准确性与效率。
就查询渠道的公平性而言,要求提供“查询结果截图”是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开放、便捷且成本可控的操作方式。国家已建立“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台,可免费进行相关查询,未对投标人构成不合理负担。以“截图”作为电子证据形式,符合当前信息化环境的通行实践,不构成不必要的障碍。
综上所述,采购文件中所载“资格声明函”要求投标人承诺并提供其自身及法定代表人无行贿犯罪记录的查询结果截图,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三: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未依法履行其职责,违反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质疑事项三答复:经核查,评审过程中,采购人和代理机构****交易中心全程监控的“**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开标大厅中,按照**县生活垃圾清运改善项目(项目编号:****)采购文件的”“”第一节 评审程序和评审方法”完成了“注:采购人代表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资格审查结束前,对供应商进行信用查询。标书代写
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站(www.****.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
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渠道:“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查询结果页面(选择“高级检索” ,案由选择“刑事案由”- “贪污贿赂”,关键字输入“投标人名称或相关个人姓名”,然后搜索)。
(2)信用查询截止时点:资格审查结束前。
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方式:在查询网站中直接打印查询记录,截图另存为文档作为评审资料保存。
(3)信用信息使用规则: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n) 、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资格审查不通过,****政府采购活动。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政府采购活动的,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完成了相关查询并按程序提****交易中心电子系统,****小组。****政府采购的“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质疑不成立。
质疑事项四:本次采购涉及的专业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性.要求评审专家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知识。但从评审结果和 情况来看,评审专家可能缺乏对该领域技术细节的深入理解, 导致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供应商:“******公司和广****公司”的投标产品技术参数是否满足招标文件出现技术误判。
质疑事项四答复:经核查
1、本项目设备参数均为采购人多渠道咨询获得,满足设备参数要求的有三家及以上品牌,并非指向任何品牌。
2、****小组的组建,严格遵循《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及本地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产生,抽取专业类别对应本项目的专业类别,确保了抽取专家在专业领域上与本项目需求相匹配。专家的抽取记录、到会签到及身份核验材料均已存档备查,程序合法合规。
关于评审过程及依据的核查
1.经复核本项目所有评审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评审报告》、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谈判、最后报价、****政府采购政策性扣除等记录),核查情况如下:评审依据统一:评标委员会严格按照采购文件中公布的《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一览表》及《供应商须知》等作为唯一评审标准,对所有竞标人的响应文件进行了逐项审查和比对。
2.评审过程记录完备:评审记录显示,评标委员会对包括被质疑的“******公司”和“广****公司”在内的所有竞标人的响应文件情况,均进行了独立评审和交叉核对,并在评审报告中进行了书面记载。未发现评审过程存在违反评审程序、擅自更改评审标准的情况。
3.关于《采购需求/货物需求一览表》响应的认定:****小组的评审结论及存档的技术参数比对表,谈判****公司的投标产品产品参数满足或优于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谈判小组基于其专业知识和投标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作出的这一判断,属于其依法独立行使的评审权力。
政府采购评审活动遵循“以竞标文件为依据,以采购文件为标准”的原则。谈判小组依据竞标人在竞标文件中白纸黑字承诺和证明的货物参数等进行评审。贵公司提出的“专家缺乏理解导致技术误判”的质疑,属于对评审结果的主观异议。
综上所述,该质疑事项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的规定,****政府****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公司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一:采购文件“资格声明函”及质疑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声明函”;
附件二:质疑函;
附件三:**县生活垃圾清运改善项目质疑答复函。
附件信息:
附件一:采购文件“资格声明函”及质疑供应商响应文件中的“资格声明函”.pdf (248.5 KB)
附件二:质疑函.pdf (4.3 M)
附件三:**县生活垃圾清运改善项目质疑答复函.pdf (0.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