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12-10 17:37
根据《****司法局对〈**** ****卫生健康局 ****管理局 ****财政局关于执行**省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备案审查的初步审查意见》(毕司法备〔2025〕30号),我局牵头对《**** ****卫生健康局 ****管理局 ****财政局关于执行**省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毕医保发〔2025〕12号)进行了修改。现根据《**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第212号令)和《**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监督管理办法》(毕府发〔2021〕19号)的有关规定,将《关于修订执行**省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布,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请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以便进一步做好修改工作。
一、公开征求意见时间
2025年12月10日至2025年12月23日
二、反映意见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可以通过微信、电话、电子邮件或信函等形式向****提出意见建议。
(一)微信留言
关注“****”微信公众号留言,微信号“****医保局”。
(二)电子邮箱
bjsybjzck@163.com。
(三)信函
通讯地址:**市******银行8楼****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科
邮政编码:551700
(四)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王玲;电话:0857-****514。
感谢您的支持!
附件:
****关于修订执行**省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进一步规范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管理,省医保局对全省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进行规范整合,根据《省医保局关于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规定,现就**市执行**省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市执行**省新增“临床量表评估(自评)”和“临床量表评估(他评)”2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1);停用“精神科A类量表测查”等17项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详见附件2)。
二、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为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务价值,适当拉开省、市、县、****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促进分级诊疗,根据**市原有项目价格水平,对比周边地区价格水平,综合历史调价情况、本地区人力成本、服务质量等因素,采取价格平移并结合价区原则的方式确保同一服务事项整合前后收费水平基本相当。公立医疗机构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市级最高限价在省级基准价的基础上下浮15%,县级最高限价在市级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20%,乡级最高限价在县级最高限价的基础上下浮10%(详见附件1)。
三、实施时间
自2025年8月31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指导监管。市、县医保部****医疗机构落地实施新增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指导、政策解读,紧密跟踪价格执行情况,加强医疗机构收费行为监管;市、县卫生健康部门****医疗机构综合监管**策指导,通过绩效考核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医保部门联合市场监管、卫生****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二)做好培训维护。****医疗机构应于2025年8月30日前做好临床量表评估类医疗服务项目落地的政策培训、系统维护等相关工作,确保2025年8月31日顺利实施。
(三)强化政策执行。各级医疗机构应以合法合规为前提,严格执行价格公示和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不得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要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做好收费政策解释说明,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做到质价相符;改革完善内部分配机制,充分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务价值,促进医疗机构健康发展。
各级医疗机构在执行中遇到新问题、发现新情况时,应及时向同级相关部门反馈。
2025年12月 日
****
202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