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质疑供应商地址:**市**区民族大道41****中心C单元1807号
邮政编号:530000
法定代表人:罗国升
联系人:李沁园 联系电话:166****7775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的名称:**市公共就业服务项目
质疑项目的编号:****
采购人名称:****
采购代理机构:****
三、质疑答复书内容
贵公司于2025年12月9****公司递交的关于“**市公共就业服务项目”(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收悉。****公司就《**市公共就业服务项目》招标文件提出的相关质疑事项,我公司作为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已**采购人认真审查了招标文件内容、项目特点及相关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及《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等相关规定,现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1:
质疑内容:认为“商务分-服务团队配置”中关于“A项人员”持有“人力**管理师、职业指导师、劳动关系协调师”等证书加分设置不合理,指向模糊,且与软件平台开发运维无关,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质疑事项1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与法律依据:
1.项目属性关联性:本项目名称为“公共就业服务项目”,不仅包括软件系统开发,还包括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的建设与运营维护。项目的服务对象涵盖企业、劳动者、公共就业机构等,与人力**管理及职业指导紧密相关。
2.需求合规性: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量化,且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拟投入人员具备上述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能够证明其熟悉公共就业服务领域的业务流程**策法规,有利于保障项目在开发及后续运维服务中更精准地贴合业务需求,提高服务质量,符合《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关于“采购需求应当与项目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规定。
3.非歧视性:上述证书均为国家认可的通用职业资格证书,并非特定厂家或特定区域独有,任何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均可考取,不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质疑事项2:
质疑内容:认为“商务分-企业综合实力与业绩”中“核心平台运营经验”将“核心团队”作为评分依据模糊不清,且“其他电子文件、截图、照片”作为证明材料缺乏明确界定,容易导致造假和评审主观性。
质疑事项2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与法律依据:
1.“核心团队”指拟承担项目关键岗位的技术及管理骨干人员,其经验是评价投标人履约能力的重要指标,在政府采购实务中,“核心团队”通常指拟投入本项目的关键技术及管理人员。此表述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与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要求。
2. 关于证明材料:软件及互联网平台运营类项目具有其特殊性,运营经验往往体现为系统的实际运行状态、后台数据管理能力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合同或协议”作为基础法律关系证明,同时要求提供“电子文件、截图、照片”是为了佐证业绩的真实落地和实际功能,这是IT及运营服务类项目评审中常见的佐证方式。该评分项属于正向加分项,未限制参与主体,不构成差别待遇。
(三)质疑事项3:
质疑内容:认为“商务分-企业综合实力与业绩”中“政府类似项目业绩”限定于“公共就业服务、人力**、社会保障”领域属于差别待遇,排斥其他电子政务领域经验;且证明材料要求模糊。
质疑事项3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与法律依据:
1.特定行业业绩的合理性: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采购人有权根据项目实际需要设置类似项目业绩作为评审因素。本项目是专业性极强的公共就业与社保领域项目,其业务逻辑、数据结构、服务对象与通用的电子政务或其他行业软件有显著差异。要求具备同类项目经验,是为了降低项目实施风险,确保供应商具备处理此类复杂业务的能力,属于与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的要求,不属于《实施条例》第二十条所述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进行排斥(此处“特定行业”指无正当理由限定行业,而本项目本身即为该行业项目)。
2. 此限定并未以特定地区、特定企业或品牌为条件,不属于歧视性条款。
(四)质疑事项4:
质疑内容: 认为“具有各大高校、重点企业长期稳定的**关系”评分项与“软件平台开发或运维”履约能力无关,属于不合理的加分项。
质疑事项4回复: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与法律依据:
1.服务目标的关联性:本项目的核心目标是“公共就业服务”。高校毕业生是公共就业服务的重点群体,高校是就业服务的重要源头。供应商具备与高校的******基地、校园招聘**等),能有效打通就业服务的数据链路和渠道,直接提升本项目“公共就业服务”的实施效果,有助于打通就业信息通道、完善数据**整合,与项目实施目标高度契合。
2.履约能力体现:该评分项考查的是供应商在公共就业生态圈中的**整合能力,这正是本项目“运维”服务所需的核心能力之一,与合同履行高度相关。
综上所述,贵公司所提四项质疑内容均未发现违反《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财政部令第87号、94号等相关规定的情形,评审标准及评分细则符合项目特点和法律规定,未构成差别待遇或不合理限制竞争。
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感谢对本次采购项目的关注!
附件:质疑函
采购代理机构:****
联系地址:**市**区**街道上任路中路一巷2号
项目联系人:黎小慧
联系方式:137****3558
2025年12月10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561.9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