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2026年度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采购竞争磋商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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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度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采购谈判公告

一、谈判项目

(一)采购内容:****仪器设备检定校准服务

(二)服务对象:****总部及外派试验室全部检测仪器设备检定校准。

(三)服务期限:一年(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四)最高限价:18万元

二、谈判内容

一、服务对象

服务对象包括:公司总部及15个外派试验室使用的工程类检测仪器设备,其中总部约1400台设备。外派试验室包括**试验室(**市)、**试验室(**市)、豫西试验室(**市)、郑港试验室(**市)、豫东试验室(**市金明区)、**试验室(**市**县)、**试验室(**市)、**试验室(**市)、**试验室(**市)、**试验室(**市**县)、**实验室(****)、出山店灌区(**市**区)、前坪灌区试验室(**市)、****水库项目试验室(****县)、****水库项目试验室(****县)等现有15处。所有外派试验室检测设备均为工程类原材料及中间产品的常用检测仪器,少量结构现场检测设备,每处设备数量不等,约140台(套)左右。总部及各外派试验室仪器设备校准清单详见附件。

三、供应商资格要求

1.谈判响应人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

2.谈判响应人应具有检定/校准授权或取得CNAS认可证书,具备相应的检定校准资格和能力。

3.谈判响应人自2022年1月以来承接过工程类检验检测设备的校准服务委托;

4.谈判响应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及“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信息公布栏”。

5.谈判响应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处于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吊销资质证书状态;

(2)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6.本次采购不接受联合体参与谈判。

7.参加竞争性谈判响应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应为响应人(检定/校准机构)的正式员工,并提供近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四、采购要求

1.采购人对现有设备的校准原则上按年度分两期委托,上半年和下半年各一批,在校准有效期截止前的一个月内发出委托书,明确校准的设备名称、编号、校准点特殊要求、校准时间等,谈判响应人应在收到委托后的一周内实施校准。

2.涉及回弹仪、压力表等校准周期为半年的检测设备,为确保校准周期的连贯性,通常按每年三次委托进行校准,其他要求同本部分第1条约定。

3.设备校准应到采购人设备所在地进行校准,采购人不送检设备;因技术原因不能在现场校准的,谈判响应人应在响应文件中列出设备送校清单,提出切实可行的校准方案,相关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

4.因谈判响应人获批的校准能力不能覆盖全部设备范围的,由谈判响应人在响应文件中列出校准分包清单,可分包给有能力的校准服务方,谈判响应人对分包的校准证书质量负责,相关费用应包含在报价中。

5.谈判响应人应在现场校准后的7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提供准确可靠的校准证书,并确保校准证书质量满足采购人计量确认的要求,不得未经实地校准而直接出具校准证书。

6.采购人在约****公司总部及外派试验室新购的检测设备,谈判响应人应在收到委托后的2日内到现场校准,不得未经实际校准而直接出具校准证书。

7.采购人在约定服务周期内新增外派试验室的检测设备,谈判响应人应在收到委托后的3日内到现场校准,不得未经实际校准而直接出具校准证书。

8.谈判响应人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校准项目清单填报单价和合价,并据此汇总报价,报价应包含校准费用、路途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

9.****公司总部及外派试验室,涉及检定校准设备的数量增减时,校准费用不作调整;采购人外派试验室数量在上述约定的15个试验室数量的基础上,增减2个以内(含2个)的,总费用不调整。场所超出时,费用调整办法按校准服务合同执行。除上述约定外的其他情形,校准服务总价不予调整。

10.采购人的其他要求,详见附表校准服务合同。

五、谈判报名

1.请有意愿参与谈判的供应商,来函来电索取采购谈判文件。

联系人:郭工185****9322,邮箱:****@qq.com

2.请愿意参与谈判的供应商,在报名截止时间之前发送谈判报名回执(详见附件)。标书代写

报名截止时间2025年12月15日14时,邮箱:标书代写****@qq.com

3.请供应商详细阅读谈判文件,对谈判文件的任何疑问,应在收到谈判文件后的48小时内及时与联系人沟通。

4.采购人对已报名的供应商的工商注册登记信息等信息进行调查,如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不符合供应商资格要求的情形,采购人将书面通知不接受该供应商参加谈判。

5.采购人不接受未报名的供应商参与谈判。

六、其他

本次谈判采购参照《关于规范中央企业采购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资发改革规〔2024〕53号)组织,****小组与2个及以上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一轮或多轮谈判,当出现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不足2个时,中止谈判,由采购人另行采购。

附件:检测仪器设备采购谈判报名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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