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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 发布时间:2025-12-10 18:41:45 **** 本院根****管理局的申请,于2025年11月19日裁定受理对**泰****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依法采取摇号+****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泰****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对**泰****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泰****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清算组联系地址:**省自贸试验区**片区(郑东)和光街10号G栋4层10号;联系人:曹阳;联系电话:152*****;邮政编码:450000,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清算组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泰****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6年1月27日16时在本院3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事务所的指派函。 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对管理人的履职工作有异议的,可通过**破产智慧管理平台“异议处理”****法院反映并要求依法处理。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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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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