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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目编号:**** | ||||
| 二、项目名称:****体育局****学校第二批教学设备采购项目 | ||||
| 三、采购日期:2025年10月14日 | ||||
| 四、相关当事人 | ||||
| 投诉人:******公司 | ||||
| 地址:**市**区施河镇人民路东侧、淮河**侧第17幢厂房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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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基本情况 | ||||
| 投诉事项1:我司投标文件中已对“投标有效期”作出明确响应,采购人以“投标函没有明确投标有效期”,违规认定我司投标无效,是以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我司投标,属于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投诉事项2:质疑答复函不符合法定要求,未包含具体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且未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违反了《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 ||||
| 六、处理结果及依据 | ||||
| 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作出如下决定: 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予以驳回;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不影响中标结果。 | ||||
| 七、其他补充事宜 | ||||
| 无 | ||||
| **** | ||||
| 2025年12月8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