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丹江口市欣澍睿新能源有限公司新能源锂电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湖北-十堰-丹江口市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1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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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丹**市****公司新能源锂电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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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5年12月11日 09:04:34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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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十丹环函〔2025〕42号

丹**市****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丹**市****公司新能源锂电池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丹**市丹赵路余家营村。租赁余家营村一组的一栋现有4层厂房建设新能源锂电池生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在厂房一层区域布设生产设备,二层、三层作为原辅材料仓储,四层为备用区域。建设年产锂离子电池5000万支(125万Ah)生产规模。项目用地面积3600平方米,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环保投资100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的污染影响能够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的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产生的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主要来源于投料、涂布烘干、注液等过程。项目投料粉尘经密闭投料箱自带的风机及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涂布烘干过程产生的含NMP有机废气经NMP冷凝回收系统+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5米排气筒(DA001)排放;注液废气经密闭注液箱负压收集+两级活性炭吸附+25米排气筒(DA001)排放。涂布烘干废气与注液废气经同一套两级活性炭装置吸附处理后通过同一根25米排气筒(DA001)排放。项目有组织排放的非甲烷总烃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5中的排放限值;厂界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484-2013)表6中的排放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无组织排放限值。

(二)项目无生产废水外排(清洗废水作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定期外运处置)。生活污水通过化粪池预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进入丹**市****公司(****处理厂)处理。

(三)合理布局产生噪声的生产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限值,周边敏感点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区标准。

(四)按照“减量化、**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固体废物分类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安全处置。

四、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核定为:挥发性有机物0.011t/a。

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和固体废物堆放场,并设立标志牌。排气筒应按规范要求预留永久性监测口和监测平台,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按国家关于企业自行监测的相关要求,规范开展废气、废水、噪声等自行监测制度,保留检测原始记录备查。

六、按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七、丹******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九、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在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治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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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8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