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局集团公司】2025-2027年武汉客运段动车组列车保洁和整备业务外包项目澄清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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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一、澄清内容

因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提出疑问,现对本项目文件内容做如下澄清:

问:1.招标文件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七、资格审查资料-(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备注第一条要求“投标人根据投标人须知第3.5.3项的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但投标人须知3.5.3条内容为“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合同协议书等的复印件,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3)业绩要求项则要求“业绩要求详见招标公告附表”;但招标公告附表内容中并未提到业绩要求。标书代写

具体问题如下:

(1)请问本项目是否存在业绩要求

(2)如有,请问业绩的具体年份应该哪年到哪年

2.“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2.2.4(1)商务部分中的“同类项目服务经验及信誉”这一评分项第一项内容为“近3年来投标人具有铁路动车组列车(含动集列车、动卧列车、**)保洁及整备服务经验。投标人每提供1份列车 保洁业绩合同得1分,本项最高得分3分;须提供业绩合同及中标通知书。(转包、分包合同不得分;列车外皮清洗合同不得分)”。标书代写

具体问题如下:

(1)请对“**”这一概念做进一步的解释和明确;

(2)请问我方提供的每份业绩合同服务内容是否必须同时包含“动集列车、动卧列车、**”三项服务内容还是只需包含其中某一项即为满足本评分项要求

3.异议事项一:

评分细则限定同类项目服务经验及信誉为“具有铁路动车组列车(含动集列车、动卧列车、**)保洁及整备服务经验”,构成对潜在合格投标人的不合理排斥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将“同类业绩”限定为“具有铁路动车组列车(含动集列车、动卧列车、**)保洁及整备服务经验”,未认****车站、地铁、火车站、机场)的保洁服务业绩。

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异议人及其他****车站、地铁、火车站、机场)保洁服务经验的企业,其服务标准、作业流程、质量管控体系与动车组列车保洁整备业务具有高度同质性,完全具备履约能力,但该条款直接将此类企业排除在有效竞争之外,构成歧视性限制。

缺乏实际必要性:动车组列车保洁整备业务的核心要求是标准化作业、安全管控、服务质量达标,而非局限于特定列车类型的经验。将业绩限定在“铁路动车组列车(含动集列车、动卧列车、**)”,未考虑行业内服务能力的通用性,与项目实际需求无必然关联,属于设置不必要的资格壁垒。

4.异议事项二:

评分细则要求“投标人****客运段的良好评价”,构成对新投标人的排斥性限制。

事实依据:该加分项以“铁路客运段的良好评价”为核心依据,分值高达4分,占比可能影响投标结果,****客运段系统内部甲方的评价,排****车站、地铁、火车站、机场)评价的有效性。

违背公平竞争核心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对于首次参与铁路系统投标的潜在投标人而言,根本无法提供“铁路客运段的良好评价”,该条款直接剥夺了其获得该部分加分的权利,构成对新投标人的排斥性限制;****客运段系统**企业凭借过往**评价加分,实质上是为其提供了排他性竞争优势,违背了“机会均等”的招标投标基本原则。

评价依据缺乏合理性:甲方良好评价的核心价值在于证明投标人的服务质量和履约口碑,****车站、地铁、火车站、机场)的甲方评价,同样能够客观反映投标人的服务水平,与客运段甲方评价具有同等参考意义。将评价来源限定于“铁路客运段”,忽视了类似行业评价的有效性,人为缩小了评价范围,与项目对服务质量的核心诉求无直接关联,属于设置不必要的加分壁垒。

4.异议事项三:

评分细则要求“本项目团队主要人员****客运段证明)”,无法律依据且增加非铁路**企业投标成本

事实依据:招标文件“资格条件”中未对服务团队人员的岗位经验来源作出限定,但评分细则明确要求“服****客运段证明岗位经验”,强制限定人员来源仅为铁路系统相关单位。

法律及合理性理由:我国现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未规定此类业务必须限定服务人员来源于特定系统单位,该条款缺乏法律支撑。

增加非铁路**企业投标成本,构成差别待遇:****客运段**过的潜在投标人而言,为满足该要求需额外招聘或调动具备铁路系统工作经验的人员,大幅增加了人力成本和投标门槛;而长期与铁路系统**的企业则可轻松满足该条件,形成不公平竞争优势。事实上,服务团队人员的专业能力、培训经历、从业资质才是保障服务质量的关键,而非其过往工作单位的属性,该条款与项目实际履约需求无直接关联。

答复如下:

问题一:

(1)请问本项目是否存在业绩要求

本项目资格条件对业绩没有要求和限制。由于使用综合评估法评审,故《综合评分明细表》设置了业务的评分条款。

(2)如有,请问业绩的具体年份应该哪年到哪年

《综合评分明细表》中近3年是指2022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15日。

问题二:

(1)请对“**”这一概念做进一步的解释和明确;

“**”是指“**快线”动车组列车。

(2)请问我方提供的每份业绩合同服务内容是否必须同时包含“动集列车、动卧列车、**”三项服务内容还是只需包含其中某一项即为满足本评分项要求

只需包含其中某一项即为满足本评分项要求。

问题三:

**客运段动车组列车保洁和整备业务作业范围主要为**动车段**动车库、汉口动车库等本异地库库内保洁和随车保洁等内容,库内作业主要集中在夜间动车组下线检修时间段,涉及调度命令接收和分发,作业时间变化性大、现场作业环境差(高温、低冷)、作业要求高、安全风险大;而随车保洁直接面对旅客,人员要求高,****车站保洁时间固定、劳动环境好、安全风险小存在本质的不同,故我公司维持原《综合评分明细表》相关条款不变。

感谢各供应商参与本项目,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二、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

详细地址:**市**区**路529****饭店

联 系 人:肖 工

联系电话:027-****9116

****物资设备采购供应所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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