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环书审〔202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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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上报的由**市****公司环评工程师刘威主持编制完成的《******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掺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环境局**分局的审查意见均收悉,并已在我局网站公示期满。根据《中华人民**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报告书》内容符合建设项目环境管理规定,评价结论总体可信。我局批准该《报告书》,原则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项目的建设内容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二、你单位应向社会公众主动公开已经批准的《报告书》,并接受相关方的咨询。
三、你单位应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一)向设计单位提供《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确保项目设计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要求,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保设施投资概算。
(二)依据《报告书》和本批复文件,对项目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三)项目运行时,外排污染物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废水:中水深度处理产生的浓水和反冲洗水采用“杀菌-絮凝沉淀+多介质过滤+活性炭过滤+RO反渗透”工艺处理,处理后与部分未利用的循环冷却水经管网排****处理厂。外排废水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处理厂收水标准的限值要求。
2、废气:焚烧烟气采用“SNCR+PNCR炉内脱硝+半干法脱酸+干法脱酸+活性炭喷射+布袋除尘+SCR”工艺处理,处理后废气须满足《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控制标准》(DB41/2556—2023)、《****环境局关于开展重点涉气企业废气污染物深度治理工作的通知》、《**市深入打好秋冬季重污染天气消除、夏季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新环攻坚办〔2023〕73号)、《欧盟对生活垃圾焚烧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U2010/75/EC)等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飞灰、活性炭、石灰、消石灰上料废气和飞灰出料废气以及出渣车间废气均采用“袋式除尘器”处理,处理后废气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颗粒物排放限值的通知》的标准限值要求。
项目在运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报告书》要求控制废气无组织排放。
3、噪声:对高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基础、密闭隔音、距离衰减等措施,场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限值要求。
4、固废:固体废物须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措施进行处置,各类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要求。
(四)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和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加强事故环境风险防范,加强日常管理,防止发生污染事故。
(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及监控设施,并按要求与环保部门联网。
(六)项目完成后全厂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6.7417t/a、二氧化硫38.096t/a、氮氧化物143.52t/a。COD22.0797t/a、氨氮1.104t/a。
(七)如果今后国家或我省颁布污染物排放限值的新标准,届时你单位应按新的排放标准执行。
四、项目建成后,须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的时限及时申报办理排污许可证,按规定程序和标准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本批复有效期为5年,如该项目逾期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如项目建设发生重大变更,应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202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