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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0604MADE5QPB0N | 建设单位法人:王婷 |
| 王婷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市 |
| **省**市**区东关街道浙里新征程创投产业园5号楼 |
| ****年产3000台柴油发电机组和移动灯车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77-电机制造;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电池制造;家用电力器具制造;非电力家用器具制造;照明器具制造;其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811-C3811-发电机及发电机组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市 东关街道浙里新征程创投产业园5号楼 |
| 经度:120.78915 纬度: 30.01336 | ****机关:****环境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8-19 |
| 虞环审〔2024〕115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0604MADE5QPB0N001Y |
| 2025-10-29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1080 |
| 170 | 运营单位名称:**** |
| ****0604MADE5QPB0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0604MADE5QPB0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913********218253R | 竣工时间:2025-06-30 |
| 2025-07-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5-09-30 |
| 2025-11-12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12-10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www.sts-test.cn/List.asp?C-1-1088.html |
| ** | 实际建设情况:**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2800台柴油发电机组、200台移动灯车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2800台柴油发电机组、200台移动灯车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采用外购金属板材→激光切割→折弯→电焊→清洗/喷砂→喷塑→电气机械装配→检验测试→包装等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采用外购金属板材→激光切割→折弯→电焊→清洗/喷砂→喷塑→电气机械装配→检验测试→包装等工艺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加强废气污染防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全厂废气防治工作,提高项目装备配置和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水平,从源头减少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项目废气主要有激光切割废气、焊接烟尘、打磨废气、喷砂粉尘、喷塑粉尘、固化废气、试车废气、水分烘干水蒸气、烘干工序和固化工序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等,项目激光切割废气经“吸尘系统+配套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喷砂粉尘经“吸尘系统+脉冲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喷塑粉尘经“一级过滤回收装置+脉冲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固化废气和固化工序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经“冷水机降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废气处理达标后由对应排气筒排放,焊接废气经“移动式焊烟净化设备”收集处理后排放,试车废气、水分烘干水蒸气和烘干工序的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出对应排气筒排放,项目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等标准中的相关限值,具体要求与限值参见《环评报告》。 2、加强废水污染防治。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完善厂区排水收集系统。项目生产废水经厂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纳管,职工生活污水经厂区预处理设施处理达标后纳管,纳管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三级标准要求(氨氮、总磷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具体限值详见《环评报告》。废水的产生、收集和处理系统做好防腐防渗防漏措施,采用地上明渠明管或架空敷设,严禁污水混入雨水管网及向地下渗漏。 3\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合法处置,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4\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设备维护,对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标排放,加强日常设备维护,避免非正常生产噪声的产生,加强工人生产操作管理,减少或降低人为噪声的产生,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激光切割机废气经设备配套的管道收集后经配套滤筒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引出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割管机使用较少,经设备配套的管道收集后经配套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再经布袋除尘后在车间内排放;焊接烟尘经移动式****设备处理后在车间内排放;打磨粉尘通过自然沉降,及时清扫;水分烘干工序产生的水蒸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15m高排气筒(DA002)排放;喷砂粉尘经设备自带的管道收集后经脉冲滤筒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引出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2条喷塑线的喷塑粉尘分别经各自喷塑房两侧吸气罩收集进入一级过滤回收装置处理处理后,再经脉冲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2条喷塑线的固化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一起通过“冷水机降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试车废气通过对试车间单独设间,试车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引至5m高排气筒(DA007)排放;污水处理站恶****处理站各处理池体上方采取密闭加盖措施,从而减少臭气的产生量;同时加强车间通风换气,保证车间空气质量。 2、项目实施过程中已做好雨污分流工作,租赁厂房屋面和道路雨水经出租方厂区现有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附近河道。 项目废气处理工艺中冷水机降温工序产生的间接冷却水收集经冷却塔冷却后全部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清洁的自来水,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回用于脱脂及脱脂后水洗槽,不外排;生产废水(清洗废水和地面冲洗废水)先单独收集经污水处理设施(调节+pH调节+混凝反应+絮凝反应+气浮+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处理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厕所污水和其它生活污水一起汇集达到纳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市**水****公司处理达标后排入**湾。 出租方设置了规范化的雨水排放口和污水排放口。 3\项目金属边角料和屑、焊渣、打磨沉降粉尘、废钢砂、粉尘收尘、废挂具、次品、废滤芯、纯水制备废物(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RO膜)、废电线、一般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其中废挂具、废滤芯、纯水制备废物(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RO膜)目前暂未产生;废塑粉块目前暂未产生,待产生后委托****进行无害化处理;槽渣、油泥混合物、污泥、废石英砂(污水处理介质)、废活性炭(污水处理介质)、含油废液、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废包装桶(清洗剂包装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委托****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槽渣、油泥混合物、废石英砂(污水处理介质)、废活性炭(污水处理介质)、含油废液、废液压油暂未产生;油类包装桶(柴油桶和机油桶)由供应商轮换使用;生活垃圾在厂内袋装收集后放到指定地点由东关街道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本项目设置1间约10m2的危废暂存间,位于生产车间西面,用于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能满足目前暂存需求。企业已建设规范化固废堆放场所,危险固废与一般固废分开堆放,并且设置标识牌。 4、合理安排了厂房布局,选用了低噪声的机械设备;风机进出口安装了匹配的消声器;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防止因设备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高噪声现象。 |
| 1、项目实际割管机使用较少,由于生产车间限制,现场无条件设置废气管道引出至15m高排气筒排放,且割管机有配套滤筒除尘装置,割管废气经设备配套的管道收集后经配套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再经布袋除尘后在车间内排放,治理措施增加了一道布袋除尘,经计算,割管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量较环评中割管废气的无组织排放量增加9.1%,未达10%,实际颗粒物排放量未增加,故不属于重大变更。 2、由于生产车间限制,实际2条喷塑线的喷塑粉尘分别引出至15m高排气筒排放,治理措施未发生变化,实际颗粒物排放量未增加,故不属于重大变更。 3、2条喷塑线的固化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由分开排放变动为合并成一个排气筒排放,,治理措施未发生变化,根据检测结果可知,项目废气均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量未超环评审批总量,故不属于重大变更。 4、由于生产车间限制,项目试车废气排气筒由15m降低至5m,根据检测结果可知,降低后的试车废气排放口各污染物排放速率和排放浓度均达标,污染物排放量未超环评审批总量,故不属于重大变更。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及排污权交易制度。按照《环评报告》结论,****公司污染物排放指标控制为:废水量(纳管)≤0.3万吨/年、CODCr≤0.240(1.500)吨/年、氨氮≤0.045(0.105)吨/年、SO2≤0.260吨/年、NOx≤0.516吨/年、烟(粉)尘≤2.321吨/年、VOCs≤0.020吨/年,其它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环评报告》意见执行。按《环评报告》和相关总量控制意见,在项目投产前落实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来源,并依照相关规定,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 实际建设情况: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全厂污水排放量(纳管量)为1927.5吨/年,根据检测结果计算,按平均浓度计算可知,CODCr排放总量(纳管量)为0.422吨/年,氨氮排放总量(纳管量)为0.014吨/年。根据企业实际工况及检测结果计算,企业颗粒物排放量为0.6559t/a,VOCs排放量为0.0118t/a,二氧化硫排放量为0.0417t/a,氮氧化物排放量为0.0622t/a。符合总量控制指标。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0.1928 | 0.3 | 0 | 0 | 0.193 | 0.193 | |
| 0 | 0.422 | 1.5 | 0 | 0 | 0.422 | 0.422 | |
| 0 | 0.014 | 0.105 | 0 | 0 | 0.014 | 0.014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0417 | 0.26 | 0 | 0 | 0.042 | 0.042 | / |
| 0 | 0.0622 | 0.516 | 0 | 0 | 0.062 | 0.062 | / |
| 0 | 0.6559 | 2.321 | 0 | 0 | 0.656 | 0.656 | / |
| 0 | 0.0118 | 0.02 | 0 | 0 | 0.012 | 0.012 | / |
| 1 | 污水处理设施(调节+pH调节+混凝反应+絮凝反应+气浮+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 | 纳管标准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执行《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中“其他企业”规定限值要求。 | (1)项目实施过程中已做好雨污分流工作,租赁厂房屋面和道路雨水经出租方厂区现有雨水管道收集后排入附近河道。 (2)项目废气处理工艺中冷水机降温工序产生的间接冷却水收集经冷却塔冷却后全部循环使用,定期补充清洁的自来水,不外排;纯水制备浓水回用于脱脂及脱脂后水洗槽,不外排;生产废水(清洗废水和地面冲洗废水)先单独收集经污水处理设施(调节+pH调节+混凝反应+絮凝反应+气浮+石英砂过滤+活性炭过滤)处理与经化粪池预处理的厕所污水和其它生活污水一起汇集达到纳管标准后排入市政污水管网,送**市**水****公司处理达标后排入**湾。 | 综合污水排放口出口pH值为7.1~7.5(无量纲),CODCr浓度范围为138~286mg/L,悬浮物浓度范围为30~50mg/L,石油类浓度范围为0.10~0.22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浓度范围为0.063~0.095mg/L,动植物油浓度范围为0.10~0.28mg/L,排放浓度均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级标准限值要求;氨氮浓度范围为5.04~8.73mg/L,总磷浓度范围为0.85~1.47mg/L,排放浓度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总氮浓度范围为10.8~18.1mg/L,排放浓度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中B级要求排放限值。 |
| 1 | 滤筒除尘装置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 | 项目激光切割机废气经设备配套的管道收集后经配套滤筒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引出15m高排气筒(DA001)排放 | 有组织激光切割废气排气筒(DA001)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范围在2.3~2.8mg/m3,排放速率范围在1.18×10-2~1.72×10-2kg/h,均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的二级排放限值要求。 | |
| 2 | 脉冲滤筒除尘装置 | **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 | 喷砂粉尘经设备自带的管道收集后经脉冲滤筒除尘装置处理达标后引出15m高排气筒(DA003)排放。 | 有组织喷砂粉尘排气筒(DA003)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范围在2.3~2.9mg/m3,达到**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 |
| 3 | 2套一级过滤回收+脉冲滤筒除尘装置 | **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 | 2条喷塑线的喷塑粉尘分别经各自喷塑房两侧吸气罩收集进入一级过滤回收装置处理处理后,再经脉冲滤筒除尘装置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4、DA005)排放 | 有组织喷塑粉尘排气筒(DA004)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范围在2.7~3.8mg/m3,喷塑粉尘排气筒(DA005)出口颗粒物排放浓度范围在2.3~3.8mg/m3,均达到**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 | |
| 4 | “冷水机降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备 | **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排放限值 | 2条喷塑线的固化废气和天然气燃烧废气分别经集气罩收集后一起通过“冷水机降温+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设备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DA006)排放 | 有组织固化、天然气燃烧废气(DA006)出口非甲烷总烃排放浓度范围在1.16~1.55mg/m3,臭气浓度为229~269(无量纲),均达到**省《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表1排放限值要求;颗粒物折算排放浓度范围在19.4~26.5mg/m3,二氧化硫折算排放浓度范围在<23~<53mg/m3,氮氧化物折算排放浓度范围在<29~53mg/m3,均达到《**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排放限值要求。 |
| 1 | 减震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区标准 | 合理安排了厂房布局,选用了低噪声的机械设备;风机进出口安装了匹配的消声器;加强对生产设备的维护管理,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防止因设备不正常运行所导致的高噪声现象。 | 检测结果表明,项目厂界四周各检测点昼间噪声在57~59dB(A),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
| 1 | 加强固废污染防治。按照“**化、减量化、无害化”处置原则,建立台账制度,规范设置废物暂存库,危险废物和一般固废分类收集、堆放、分质处置,尽可能实现**综合利用。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合法处置,并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报批手续,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处置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暂存、处置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确保处置过程不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 项目金属边角料和屑、焊渣、打磨沉降粉尘、废钢砂、粉尘收尘、废挂具、次品、废滤芯、纯水制备废物(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RO膜)、废电线、一般废包装材料外售综合利用,其中废挂具、废滤芯、纯水制备废物(废石英砂、废活性炭、废RO膜)目前暂未产生;废塑粉块目前暂未产生,待产生后委托****进行无害化处理;槽渣、油泥混合物、污泥、废石英砂(污水处理介质)、废活性炭(污水处理介质)、含油废液、废液压油、废活性炭(废气处理)、废包装桶(清洗剂包装桶)、含油废抹布及手套委托****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槽渣、油泥混合物、废石英砂(污水处理介质)、废活性炭(污水处理介质)、含油废液、废液压油暂未产生;油类包装桶(柴油桶和机油桶)由供应商轮换使用;生活垃圾在厂内袋装收集后放到指定地点由东关街道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本项目设置1间约10m2的危废暂存间,位于生产车间西面,用于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能满足目前暂存需求。企业已建设规范化固废堆放场所,危险固废与一般固废分开堆放,并且设置标识牌。 |
| 1 | 加强日常生态环保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制订环境风险防范及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设置足够容量的环境应急事故池及初期雨水收集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受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不排入外环境。在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项目污染防治设施及危废贮存场所等,须与主体工程一起按照安全生产要求设计,并纳入本项目安全预评价,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有效防范因污染物事故排放或安全生产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 已落实日常生态环保管理,加强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定期开展应急演习。平时加强对员工环保技能培训,已健全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已设置足够容量的环境应急事故池,确保生产事故污水、受污染消防水和污染雨水不排入外环境。已经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局**分局备案(备案编号:330604-2025-164-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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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