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建筑垃圾治理水平,维护城市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自治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自治区城镇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内建管〔2025〕51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昌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改建、扩建、拆除、修缮和装饰装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商户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渣土、装潢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产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理。
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旗住建局是本旗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旗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工作,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管理。
(二)根据宝昌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和调剂建筑垃圾回填和利用。
(三)负责宝昌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建筑垃圾弃置(消纳)场的统一设置。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宝昌镇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苏木乡镇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垃圾处置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四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依法编制建筑垃圾处置方案,方案需包含工程基本情况和工程概况,建筑垃圾产生类别和数量、减量目标和措施、分类收集措施、运输和处理方式、污染防治措施及运输企业相关信息等内容,****建设局审批核准,****执法局备案后方可处置建筑垃圾。
第五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费制度。
第七条 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应当具有建筑垃圾处置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等,有分类处置的方案和对废混凝土、金属、木材等回收利用的方案,有与工艺相对应的摊铺、碾压、破碎、筛分等机械设施,有配套的排水、消防等设施,有设备管理、生产运营、环境卫生、消防管理、质量控制、计量统计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八条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分类处置。
第九条 建筑垃圾处置场所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处置建筑垃圾,完善企业管理制度,建立建筑垃圾处置台账,如实记录建筑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产品去向等信息。
第十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物业服务单位或者村、社区指定地点。各苏木乡镇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置临时堆放点。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建筑垃圾的,应当经旗住建部门批准、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后,按照批准的时限、范围、遮挡等要求进行堆放。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
(二)将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四)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
第三章 消纳与利用
第十三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十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个人积极进行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开发和利用。
第十五条 利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项目应当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十六条 鼓励新(改、扩)建的各类工程项目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建设局牵头组织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建立执法联动机制,开展建筑垃圾处置联合执法,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旗****执法局对建筑垃圾处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职责范围内的建筑垃圾违法行为。对建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处置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及时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
第十九条 自然**、农科、工信、林草、生态环境、**交管、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章 建筑垃圾运输
第二十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应当有合法的道路运输车辆,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等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且符合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技术标准。
第二十一条 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核准的时间及路线运输建筑垃圾,随车携带核准文件,全程密闭,沿途不得泄露抛洒,不得超载超限,保持车辆干净整洁,标识、号牌,保持卫生,定位、行驶及装卸记录等装置正常使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建筑垃圾处置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