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人:****
授权委托人:王斌涛
联系电话:152****0006
邮编:541213
地址:**县定江镇八里一路21号“金泽﹒众**”小区1幢1单元17层1号
贵公司通过现场递交的关于“****保洁公司管理环境卫生及护送服务(项目编号:****)”的质疑函,我中心于2025年12月2日16:20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现采购人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1:我公司响应文件完全按照本项目竞争性磋商采购文件评审要求编制并逐项响应,根据自身得分测算情况,我公司得分应高于成交公告公布的87.43分。同时根据采购人对外公示的项目情况显示,成交人**万****公司响应文件中存在与本项目无关的响应内容,****公司得分,****小组评审的专业性及公正性提出合理的质疑,请求对成交人**万****公司和我公司响应文件进行复核或重新组织采购,以保证项目公正性。标书代写
事实依据:
我公司根据自身得分测算及采购人对外公示的项目情况。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请求对成交人**万****公司和我公司响应文件进行复核或重新组织采购。标书代写
三、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1的答复:
****委员会核实,对质疑供应商****的评分无误。因此,该项质疑的事实依据不充分,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1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一)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二)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公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财政局投诉。
****采购中心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