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
| **编号 | 交易方式 | 当前状态 | 报价开始时间 | 报价结束时间 |
| **** | 煤炭密封竞价采购 | 交易中 | 2025-12-13 14:34:17 | 2025-12-13 15:04:17 |
| 产品名称(别名) | 其他产品参数 | 交易数量(吨) | 起拍价(元/吨) | 拦标价(元/吨) | |
| 西北神贸38 |
|
40000.00 |
| 交割地 | 交割方式 | 运输方式 | ||
| ****电厂 | 到厂交货 | 汽运 |
| 最小交易量(吨) | 最大交易量(吨) | 交易保证金类型 | 交易保证金金额(元) | 交易保证金支付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 10000.00 | -- | 固定保证金 | 500000.00 | 2025-12-13 14:33:47 |
| 交货起止时间 | 货款支付比例 | 合同供方 | 其他信息* | |
| 2025-12-16 ~ 2025-12-31 | 全额支付 | ****集团****公司**** |
交易公告
说明条款
5.质价、数质量确认及兑现率考核 5.1燃煤基准热值为3800千卡/千克,在合同规定热值范围内,执行低位发热量分阶段加权累计结算方式。具体阶段如下: 第一阶段:低位发热量≥3700千卡/千克,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低位发热量-3.7)元/吨; 第二阶段:3600≤低位发热量<3700千卡/千克范围,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低位发热量×0.95-3.7)元/吨; 第三阶段:3500≤低位发热量<3600千卡/千克范围,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低位发热量×0.90-3.7)元/吨; 第四阶段:3400≤低位发热量<3500千卡/千克范围,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低位发热量×0.85-3.7)元/吨; 第五阶段:3300≤低位发热量<3400千卡/千克范围,以3800大卡以质计价((合同成交价+3.7)/3800大卡×低位发热量×0.5-3.7)元/吨; 第六阶段:3000≤低位发热量<3300千卡/千克范围,按保底价76.3元/吨予以结算; 第七阶段:低位发热量<3000千卡/千克范围,按保底价36.3元/吨予以结算。 5.2月加权平均空干基全硫(St,ad)≤1.0%,每超合同标准值0.1%,结算价减少6元/吨。 5.3月加权平均全水(Mt)≤22%,每超合同标准值1%,考核扣减结算重量的1%。 5.4月加权平均灰分(Aad)≤28%,每超合同标准值1%,结算价考核扣减1元/吨。 5.5颗粒度要求:来煤颗粒度0-50mm,<1mm的不得≥15%。在接卸燃煤过程中发现粒度超过50mm时,已卸车的,需方有权拒付对应部分价款;未卸车的,需方有权退货,因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供方承担。 5.6依照协议数量,****电厂燃煤日需求量保障供应,按照电厂调度指令进行供应,****电厂调度数量或质量要求,电厂根据调运计划按照10元/吨进行考核;如因供应商煤质异常导致当日调运计划未完成的,按实际未完成调运计划的数量,采取每少供应1吨扣除10元的方式进行考核;若超过两天不能满足需求方调度数量或质量要求,电厂有权终止合同。80%≤合同兑现率≤110%,如供应商月度合同兑现率未达到80%,每低于1%,结算价格下浮2元/吨。如确因非供应商原因造成兑现率低于以上要求值,根据实际情况,不执行上述考核。 5.7乙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煤质指标符合其所在地区环保政策要求。如因国家或地方政策调控导致煤质要求变化,双方另行商议并签订补充协议。 5.8结算价格=合同价格+质量价格调整+其他因素调整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6.质量确认及异议处理 6.1****电厂的结算质量详见“本合同中第5条款”,****电厂验收、过磅为准。 6.2****电厂取样化验低位发热量结果为依据结算,如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粒度超标、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煤,来煤外水过大,手握成团、掺配煤泥等情况,甲方电厂可酌情扣吨,情节严重的拒绝入厂,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煤款。 6.3煤质要求均匀合格,甲方电厂随时对运煤车各部位进行抽检,并采取人工抽检采样化验热值的办法对外购煤实行煤质抽查,煤质抽查时发现有明显的掺假现象,视为掺假煤,每发现1车,扣除当车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200吨煤量不予结算的考核,同时当天入厂已采样的运煤车全部列为抽检对象进行抽检,不办理退货手续。 6.4入厂煤验收采用机械采样的方式。煤质监督采取人工抽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人工抽检热值与机械采样热值差小于或等于200大卡时,以机械采样热值为准进行结算;当人工采样热值与相对应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200大卡小于等于300大卡时,每发现1车,处以扣除当车进煤量的考核;当人工抽检热值与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300大卡小于等于500大卡时,每发现1车,处以扣除当车进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100吨煤量不予结算的考核;当人工抽检热值与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500大卡小于等于700大卡时,每发现1车,处以扣除当车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200吨煤量不予结算的考核;当人工抽检热值与机械采样热值差大于700大卡时,每发现1车,处以扣除当车煤量的基础上再扣除500吨煤量不予结算的考核;扣除情况供应商在三个工作日内签字确认并履行相关手续,否则视为同意。人工抽检热值高于机械采样时,不执行上述条款,按机械采样热值进行结算。按合同条款被认定为单批次结算或拒付的,不执行上述条款。 6.5复样规定: 6.5.1如对化验结果有疑议,****电厂化验指标公示3日内提出复检申请,15日内组织复检,如超出规**期,不予复检。 6.5.2如对电厂机械采样的化验结果有疑异,必须打书面申请,写明所复样的编号,提请机械采样的备查样(制样室3mm的备查样);人工抽检样只保留7天,如对人工抽检样化验结果有疑异,需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人工抽检复样申请。 6.5.3复样样品全程由****采购部委派人员保管,复样单位陪同,送到有资质的(甲、乙双方共同选定)化验单位,化验结果以报告的形式加盖单位公章方可有效。 6.5.4复检样品时所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复样单位承担。 6.5.5复样结果: 结算热值:100大卡≤|复样热值-原热值|≤300大卡,按复样结果结算,如差值超出300大卡,结算热值=原热值±300大卡进行结算,差值小于100大卡按原采样化验结果结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