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生态环境部华东督查局《关于转办生态环境问题线索的函》(环华东函〔2025〕5号)、****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强建设用地环境监管防止违规开发利用的通知》相关要求、****规划局《关于开展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通知》的相关要求,对**市辖区内《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实施以来用途变更为“一住两公”地块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税务局)收储地块列入《**市2019年以来供应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未完成调查地块清单》内,该地块之前为农用地,现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需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2025年4月,****受****委托,对**市****税务局)收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受****委托,对**市****税务局)收储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市****税务局)收****人民检察院东侧,地块中心坐标为东经116.942468°,北纬31.041089°。地块****苑C区,****档案局,****检察院,北至**苑B区。该地块历史上为耕地,现状为耕地。根****事务所提供的红线范围图可知:**市****税务局)收储地块占地面积10725.0平方米(合16.1亩),根据《**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中心**土地使用规划图》将规划为城镇住宅用地。
2025年4月起,我公司接受委托后立即成立了调查工作组,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地块及周边区域土地利用状况进行了资料收集和现场踏勘,并对熟悉地块环境管理情况的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对地块环境历史和现状进行初步分析,完成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编制了调查报告。
经对前期资料收集、现场踏勘及人员访谈等资料的辩证分析,调查地块内未发现潜在污染源,且调查的地块及周边区域当前和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环境状况可接受,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25.1-2019)的要求,本次调查的地块不存在污染风险,不属于污染地块,可用于后续建设开发使用,故调查活动可以结束,本调查的地块可以作为城镇住宅用地开发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