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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文件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中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2000元/天,累计后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30 %。”修改为“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应承担违约责任1000元/天,累计后最高不超过履约保证金的30 %。”招标文件中其他所涉及此条款的作相应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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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