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医院改扩建工程医用净化系统设备(重新招标)
三、采购日期:2025-10-17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乾茂****公司
地址:**省**市**区岳林街道珠峰路45号
被投诉人 1 :****医院
地址:**市**区**街道文康街19****医院
被投诉人 2 :世明****公司
地址:**市**区**街道勾山华宇路8号华宇大厦东10楼
相关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名泉春晓二期工程C地块公建1406室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乾茂****公司因对世明****公司****政府采购项目:**医院改扩建工程—一医用净化系统设备采购项目(项目编号:****)结果质疑答复不满,于2025年11月24****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当天依法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一,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附件的要求格式求,供应商应当逐一填报每件产品的制造商的从业人员、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企业类型四项内容。辉瑞(山****公司认为本采购项目的全部产品均由其生产,应当根据采购需求描述产品种类,逐一填写,不能将具体的类型替换为采购项目的名称。该项目并非专****政府采购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并非资格审查的材料,只是作为评分材料。辉瑞(山****公司错误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并不是《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据此投诉事项一不能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二: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异常低价审查需同时满足“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和“可能影响质量或履约”两个要件,且允许投标人通过书面说明证明合理性。本案中,辉瑞公司已就单项低价作出合理解释,明确10元、15元子目报价系因核心费用已计入设备及安装基价,属于综合报价策略。评标委员会结合项目特性及报价构成,根据自身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有权作出是否启动澄清程序的决定,投诉人未经质疑的猜测性、评论性的观点不能作为投诉事项。
综上,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乾茂****公司的全部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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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
附件信息:
舟普财执法〔2025〕8号.pdf (259.3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