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业务小贴士(系列一)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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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业务小贴士(系列一)

一、设置获取采购文件前置条件问题

问题表现:

1.须在“****政府采购网”上完成注册并成为合格供应商。

2.获取采购文件要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

3.直接或变相要求供应商进行注册,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

4.以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与项目相关作为获取文件的前提。

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

《****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一点“……(****政府采购活动**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要求设立分支机构,设置****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

《****财政局****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通知》第四点“……不得通过设置资格查验、原件核验等没有法律依据的前置程序,排斥、限制潜在供应商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采购文件……”。

二、采购文件编制不规范问题

问题表现:

1.采购文件中未明示质疑相关内容。

法规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七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

2.采购文件的澄清告知方式不规范。采购文件的澄清中要求投标人在开标前随时关注本项目信息发布媒体。若有更正公告,更正公告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未及时查看更正公告所产生的风险。标书代写

法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3.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将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查询的结果作为制作标书的一部分。

法规依据:《****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第三点“……对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相关信息系统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除必要的原件核对外,对于供应商能够在线提供的材料,不得要求供应商同时提供纸质材料……”。

三、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问题

问题表现:

1.投标保证金收取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

2.投标保证金收取方式列举不全。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当以支票、电汇等非现金的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未将所有非现金形式列举出来供投标人选择。

3.投标保证金退还超过规定时间。

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金额的2%。投标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无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

四、成交公告发布不规范问题

问题表现:

1.成交公告中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等写为“详见附件”。

法规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中标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人名称、地址和中标金额,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中标公告期限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库〔2014〕214号)第二十九条 “……成交结果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四)主要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2.采购合同公示超期,采购合同公示时间超过签订采购合同之日起两个工作日。

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五、公开招标的****市政府****政府采购计划问题

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政府采购适用本法。****政府采购,****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政府采购法》第十一条“政府****政府****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六、评审过程记录与采购文件不一致问题

问题描述:某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采购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但在档案资料的“响应文件(技术标)初步评审记录表”中要求提供的是《小微企业声明函》,只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参与本项目,实际各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提供的是《中小企业声明函》,各单位均通过审查,前后逻辑不通。

法规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一条“****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

七、政府采购档案不齐全问题

主要表现:档案资料中缺少采购合同、验收报告、电子评标档案等。

法规依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应当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标准、评估报告、定标文件、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活动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采购项目类别、名称;(二)采购项目预算、资金构成和合同价格;(三)采购方式,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应当载明原因;(四)邀请和选择供应商的条件及原因;(五)评标标准及确定中标人的原因;(六)废标的原因;(七)采用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相应记载”。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三十九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开标、评标现场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标书代写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文件。采购文件包括采购活动记录、采购预算、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响应文件、推荐供应商的意见、评审报告、成交供应商确定文件、单一来源采购协商情况记录、合同文本、验收证明、质疑答复、投诉处理决定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采购文件可以电子档案方式保存”。

八、评审因素中对“履约能力”的要求不严谨问题

问题表现:响应文件的资信标评审中“同类项目业绩”仅要求提供中标通知书、合同复印件。为充分证明业绩的真实性,应同时要求提供履约验收报告或履约能力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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