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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更正事项
1、现将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中的“3.3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联合体投标的由牵头单位提供)。”更改为“3.3项目负责人:具有注册城乡规划师资格,须为投标人本单位人员。”。
2、现将招标公告“3. 投标人资格要求”的3.4条中的“(1)联合体牵头人须为具有城乡规划编制乙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删除。
四、联系方式
采购人:****本部
地址:**市高新区剑南大道中段716号瑞鑫时代大厦B座12层2号
联系人:周女士
联系电话:028****8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