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广泛吸纳和大力培养各类优秀人才,进一步激发人才干事创业热情,经研究,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2024年度符合《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县50条意见》《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县的40条意见》相关政策享受对象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类别
(一)专业技术人才个人专项津贴(奖励)类
1.申报对象
第一类:在制造业工程技术、研发设计、生产工艺领域中取得中级职称、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或取得中、高级职称,且现仍全职在永工作的对象)。
第二类:在制造业工程技术、研发设计、生产工艺领域中具有工程技术或工业设计系列副高级职称、正高级职称且报税年薪超过10万元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或取得相应高级职称,且现仍全职在永工作的)。2024年1月1日(含)后取得中级职称的人员不再享受个人专项津贴(奖励)。
2.申报条件
(1)职称范围根据**专业技术资格分类标准确定。
(2)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引进或在永取得相应高级职称,且现仍全职在永工作的;或于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中、高级职称,且现仍全职在永工作的。
(3)在**省外取得高级职称和**市外取得中级职称的,须已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重新评审或者确认。
(二)高技能人才个人专项津贴(奖励)类
1.申报对象
在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技能竞赛、省级技能竞赛、市级技能竞赛新获奖的我县选手。
2.申报条件
在世界技能大赛、国家级技能竞赛、省级技能竞赛、市级技能竞赛上新获奖的,须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相关奖项,且现仍全职在永工作。
3.申报说明
符合条件的特级技师、高级技师,在2024年之前(包含2024年)已按正高级、副高级职称落实相关待遇,且专项津贴未发放完毕的,可继续申请兑现。
(三)校企**办班补贴类
1.申报对象
与县内外中高职院校**办班(原则上以企业名称冠名),引进应届毕业生的**县民营企业。
2.申报条件
新引进校企**班应届毕业生须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到企业全职工作。
(四)订单式引才奖励类
1.申报对象
为我县输送高技能应届毕业生的各类职业院校。
2.申报条件
(1)院校须于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为我县规模以上民营企业一次性输送20名以**级工或10名以上技师(须为应届毕业生,且不含校企**班到所**企业的毕业生)。
(2)院校所输送人才须与所在企业签订不低于3年的劳动合同。
二、工作程序
(一)申报
1.申报日期:2025年12月12日至2025年12月25日,逾期不予受理。
2.申报方式:在本通知规定申报期限内登录“**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网址:http://reward.****.cn),根据本通知和相应奖补项目申报指南的要求,在线填写提交相关申请表,并上传所需的申报材料。
(二)资格审查
****社保局、****管理部门对申报对象完成在线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报对象需补充或修改材料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提交。
(三)公示
对通过审查的拟奖补项目在线公示。
(四)待遇落实
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最终享受政策对象名单,并落实有关政策待遇。
三、其它事项
(一)本次补贴申领工作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执行。2024年1月1日前已提交申请且目前仍处于政策享受期限内的人员,其待遇标准及发放条件继续参照《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县50条意见》(永委发〔2018〕31号)有关规定执行;2024年1月1日(含)后首次符合条件并提交申请的人员,依照《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县40条意见》(永委发〔2024〕1号)有关规定执行,请申领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应参照。
(二)就高原则
1.符合《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县50条意见》相关政策的人才,同一人获同一奖项(如个人专项奖励)的按就高原则;同一人获同序列人才称号的按就高原,获不同序列多项人才称号的,2年内按就高原则,2年后新获人才称号(相同主要成果除外)等于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
2.符合《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建设人才强县40条意见》相关政策的人才,除贡献奖励外,同一人获同序列人才称号的按就高原则;获不同序列多项人才称号的3年内按就高不重复原则,3年后新获得称号奖项等于(同一成果除外)或高于现层次的再给予奖励。
(三)技师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即取得**省内人力社保部门(或经备案的第三方评价机构)核发的二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由县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核定。
(四)所有奖补金额均为税前额度,各部门发放个人奖励时要扣除20%个人偶然所得税,中央、省级文件明确规定免税的情形除外。
四、有关要求
申报对象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申报材料要真实、完整、准确,凡搞不正之风、弄虚作假、骗取待遇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并追缴已发放的资金。申报对象所在单位审核失实或出具虚假证明,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人员的相关责任。
****
2025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