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华诚达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幼儿园玩具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编号LZZC2025-G1-030078-GXHC)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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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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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富升****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燕

单位地址:**省**市**县店子镇张刘村45号东一间

电话:138****8933

电子信箱:****@qq.com

邮编:256510

贵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以顺丰快递方式(快递单号:SF156****353985,快递揽收时间:2025年12月8****幼儿园玩具及配套设施采购(项目编号:****)中标结果的质疑函(质疑函落款时间为2025年12月7日),我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上午收悉。****公司提出的质疑,我公司及时将质疑内容反馈给采购人,并通知了相关供应商。经我公司认真进行核实,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

1、质疑事项1:

贵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六轮车没有CCC认证证书,提供的产品属无证生产产品,不响应招标文件。

事实依据:

六轮车属CCC强制认证产品,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生产厂家有效的产品3C认证证书复印件,经**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制造商****公司没有六轮车的CCC认证证书,中标商提供的产品属无证生产产品,不响应招标文件。

2、质疑事项2:

贵公司认为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滚筒协力车没有CCC认证证书,提供的产品属无证生产产品,不响应招标文件。

事实依据:

六轮车属CCC强制认证儿童使用产品,经**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制造商**零****公司没有CCC认证证书,中标商提供的产品属无证生产产品。

二、质疑答复:

1、质疑事项1答复:

经核实,贵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公司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贵公司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起质疑的资格。

****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公司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贵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幼儿三轮车、幼儿三轮脚踏车(载人)、六轮车生产厂家有效的产品3C认证证书复印件,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公司权益并未造成损害,贵公司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起质疑的资格;经我司项目经理咨询中华人民**国财政部国库司(详见附件1),国库司明确答复“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起质疑投诉的资格。”。标书代写

2、根据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3C认证证书(证书编号:201********17257)及所投产品六轮车[型号:HQBB-5193(红色、黄色)]与**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结果(详见附件2)进行对比核实,中标人所投产品六轮车[型号:HQBB-5193(红色、黄色)]具备3C认证证书,并且根据**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显示,该3C认证证书中“产品名称及单元(主)”包含儿童三轮车及儿童室外游乐车。并且根据查询,该3C认证证书状态:有效。标书代写

3、根据中国****管理委员会发布的CNCA-13C-068: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第4款第4.1条第4.1.1点“认证单元的划分”:“同一认证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产品单元划分原则的一个或一族产品视为同一单元。”的规定,六轮车与儿童三轮车属于同一认证单元。所以中标人所提供的3C认证证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4、根据中标人提供的制造商****公司出具的《关于六轮车产品具备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的说明》(详见附件3),所投产品六轮车[型号:HQBB-5193(红色、黄色)]具备3C认证证书,且与证书上所列产品型号一致。所以中标人所提供的3C认证证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标书代写

2、CNCA-13C-068:2010《玩具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童车类产品》第4款第4.1条第4.1.1点“认证单元的划分”:“同一认证委托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同一制造商、同一生产厂生产,且符合下表中产品单元划分原则的一个或一族产品视为同一单元。”。

2、质疑事项2答复:

经核实,贵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公司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贵公司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起质疑的资格。

****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我公司对质疑事项进行核实,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的规定,贵公司在本次采购活动中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幼儿三轮车、幼儿三轮脚踏车(载人)、六轮车生产厂家有效的产品3C认证证书复印件,符合性审查未通过,****公司权益并未造成损害,贵公司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起质疑的资格;经我司项目经理咨询中华人民**国财政部国库司(详见附件1),国库司明确答复“如供应商未通过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采购结果对其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其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起质疑投诉的资格。”。标书代写

2、根据****总局2023年8月10日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的说明及描述,并不是所有的儿童用品都必须做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对产品种类的描述中已经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不包括“5.GB6675.1标准范围不适用的玩具和不认为是玩具的产品。”(详见附件4),滚筒****幼儿园、儿童乐园等公共户外场地,是幼儿集体户外活动的核心器械之一,生产销售环节被明确归为“幼儿园户外体育活动器械”或“儿童户外感统训练玩具”,而非室内玩具或家用小型玩具,根据GB6675.1《玩具安全 第1部分:基本规范》第一款适用对象及适用范围“本部分不适用于以下玩具:公用活动场地的设备”(详见附件5),所以滚筒协力车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根据招标文件滚筒协力车的技术需求“材质:塑胶;类型:滚筒协力车;四筒协力车尺寸:长166*宽68*高67cm”,滚筒协力车并不归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童车类产品、玩具自行车类产品及电动童车类产品;通过**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查询(产品类别:儿童用品/产品名称及单元:其他车辆玩具),并未查询到有对滚筒协力车进行认证的记录(详见附件6),所以滚筒协力车并不归属于其它车辆玩具类产品。所以滚筒协力车不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

3、经**知识产权专利服务平台(http://zhaun.****.cn/)查询,滚筒协力车的IPC分类(授权)为A63B22/20(详见附件7),****产权局(http://www.****.cn/)发布的《国际专利分类表(2025.01版)》,滚筒协力车IPC分类:A63B22/20(在练习期间使用在地板或其他表面上运动的滚轮、轮子、小脚轮或类似物[2006.01])为A63(运动;游戏;娱乐活动)中的A63B(其他训练器械17/00至23/00,26/00)(详见附件8),所以滚筒协力车并不属于****总局2023年8月10日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中的童车类产品或其他车辆玩具产品。

4、根据中标人提供的制造商**零****公司出具的《关于滚筒玩具的产品说明》(详见附件9),明确了滚筒协力车作为幼儿感统训练器材,不属于童车类或其他车辆玩具产品,并不属于国家强制性认证产品。并且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制造商**零****公司根据产品实际使用群体而做的产品检测报告,产品检测结果完全符合GB6675.1、GB6675.2、GB6675.3、GB6675.4国家标准。标书代写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标书代写

2、《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23年修订)》“5.适用产品界定应当结合“对产品种类的描述”和“对产品适用范围的描述或列举”及“说明”等内容,并以此判定产品是否属于认证范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公司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贵公司不具备对采购结果提起质疑的资格,****公司不予受理。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的相关规定,****财政局投诉的权利。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

202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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