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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程冬
单位地址:**省******园区金**大道666号2-A号楼
(案由)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之规定,当事人承建的“国家战略性农资(储备)库贵****集团****中心勘察、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项目存在未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黔薪保劳动用****银行代发明细。
当事人以上行为违反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
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2025年12月18日前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将整改情况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备案,地址:**县永阳街道玄天西路2号,联系人:李欢、陈江,联系电话:0851-****1619。
逾期不改正的,将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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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2月11日
备注:本告知书一式两份,正本留存劳动保障监察案卷,副本送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