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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越**金群家园**0370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2025-12-12 |
| 2025-12-25 |
| 项目咨询请联系 周先生|联系电话:0575-****1160 |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绍****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 标的名称 | **市越**金群家园**0370 | ||
| 资产来源 | 企业实物资产 | ||
| 共有或他项权利情况 | 无 | ||
| 其他 | 车位一个 | ||
| 其他披露内容 | 1.**市越**金群家园1516个车位(以下简称“标的”)分零出售(详见《标的清单(专场排期)》)。 2.本次转让采用专场竞价方式,标的所涉及的**市越**金群家园1516个车位分批次开始限时竞价。每批次限时报价期开始时间详见《标的清单(专场排期)》,单个标的在专场内进行竞价,适用专场竞价规则及特殊保证金使用规则。 (1)专场竞价采用特殊保证金使用规则,若专场竞价规则与其他规则相冲突,则优先适用专场竞价规则。 (2)专场内的项目设置专场保证金。专场中每个标的竞买保证金金额相同(每个标的2万元),专场保证金金额的整数倍为保证金份数,保证金份数不能超过专场内转让标的的个数。 (3)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专场保证金后可参与专场中所有标的的竞价:意向方交纳单份专场保证金的,只能成为专场中一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且只能受让专场中的一个标的;意向方交纳多份专场保证金的,可以成为专场中多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受让多个标的,但受让的标的个数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专场保证金份数。 (4)意向方报名时请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每个专场保证金份数,意向方报价资格取得后不能再追加专场保证金份数。 3.资产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4.车位仅转让使用权,车位使用期限与受让方安置(购买)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期限一致,使用期限届满后按照届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执行。车位暂无法办理产权登记,受让方对此无异议。如在转让协议签订后,相关部门同意受让方办理该车位产权登记手续的,由受让方自行办理,涉及的相关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 5.本次转让仅限金群家园业主。 6.****停车场车位特殊性质,其使用可能受建筑物管线敷设(如消防所需水管、消防栓、消防喷头等)、承重立柱位置、挡烟垂壁、排风口、集水坑位置、排水盖板、集水井、管井、排水沟、地下室结构、墙体、门、空调外机、邮箱、凸镜及其他设施设备等限制。挂牌期间将组织意向方到标的物所在地进行实地看样,意向方在报名时需同时提供实地勘察证明,如无此证明,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 7.若产权证明上的权利人已亡故的,由该房产的所有合法继承人出具书面报告并确定其中一位继承人参与竞拍。****村委会/居委会、街道核实后盖章确认) 8. 本次竞拍标的集中看样时间为:挂牌后第五、六个工作日。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9.公告挂牌期:自信息披露起始日至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专场意向方并办理线上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方应在信息披露期满日下午5时(报名截止时间)前在“浙交汇”平台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10.信息披露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信息披露终结。 11.信息披露期满后,若专场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方,则按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标书代写 | ||
| 转让方名称 | **** | ||
| 注册地 | **省**市越**凤**路155号主楼15楼1516室 | ||
| 证件类型 |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35456H |
| 交易条件 | 计价方式 | 总价 | |
| 转让底价(万元) | 8.95 | ||
| 是否有保留价 | 无 |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受让方确定后,竞买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转让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尾款在成交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至绍****公司指定账户并完成订单支付。 |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专场竞价采用特殊保证金使用规则,专场中每个标的竞买保证金金额相同(每份:2万元),专场保证金金额的整数倍为保证金份数,保证金份数不能超过专场内转让标的的个数。意向方就专场竞买报名时应按拟受让的标的个数缴纳相应份数的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意向方经资格确认并交纳专场保证金后可参与专场中所有标的的竞价:意向方交纳单份专场保证金的,只能成为专场中一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且只能受让专场中的一个标的;意向方交纳多份专场保证金的,可以成为专场中多个标的的最高有效报价人,受让多个标的,但受让的标的个数不得超过其交纳的专场保证金份数。受让方被确定后,其缴纳的竞买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余额自动转为交易价款的组成部分。 2.标的按实际现状进行转让,并按实际现状交付使用;如遇到公告面积、用途和性质等与实际办理有差异时,应以实际为准,不影响本次转让的成交价和成交关系,不多退少补。 3.产权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组织人服务费、所涉及的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由转、受让双方按规定各自承担。 4.意向方(即其后的受让方)报名竞价时的姓名(名称)必须与今后签订合同时的姓名(名称)保持一致,不予更改。 5.本次转让标的挂牌价格及成交价格为含税价格,转让完成后转让方将向受让方开具电子普通发票。 6.受让方付清全部转让价款及交易服务费并按约定签订车位转让协议后【10】天内,****公司办理相关车辆录入等交付手续,转让方不再另行通知。受让方逾期办理车位移交手续的,视为该车位已按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给受让方。受让方应于接收或视为接收车位起自行承担与本车位有关的风险责任,且受让方****公司规定承担该车位的车位管理服务费。 7.****停车场实地所标注划分位置的地面及向上至顶棚的垂直空间,仅限于停放车辆使用。 8.受让方在使用过程中,保证遵守国家及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等各种规定,****公司****停车场及该车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交纳相应的车位管理服务费,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9.****停车场现状安装的全部充电桩、电缆等设施设备,后续将由产权人回收拆除,车位使用权转让时不附带该设施设备。 10.如若受让方在该车位使用期间,如遇有不可抗力、政府机关强制性政令要求等,需要临时占用该车位的,受让方须积极配合,转让方不因此情况承担任何责任。 11.若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地下车位位于人防工程设施范围内,受让方应根据《中华人民**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人防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使用。如遇国防动员需要时,必须无偿服从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使用。受让方对此充分了解并无异议。 12.转让方与受让方仅为车位使用权转让关系,并非保管关系,转让方不承担车辆保管责任。如在停车期间出现受让方车辆或者车上物品被盗、划伤、损伤、灭失或者发生人身伤亡等情况,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受让方应对车位作充分的了解,在使用过程中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市地方性法****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并同时遵循小区管理规约和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 14.受让方付清全部应付款项并收到签约通知后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凭身份证原件与转让方签订车位转让协议。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仅限金群家园业主。(意向方报名时应提供其名下位于本小区房产的不动产权证或拆迁结算协议。每套房产限报名一个车位;若有两套房产的,限报名两个车位,以此类推。) (意向受让方最终是否符合条件具有报价资格由转让方或转让方委托单位确认) 特别提醒:1.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2.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 ||
| 保证金设定 | 交纳金额(万元) | 2.00 |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意向方需在保证金交纳截止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完成支付为准)。 | ||
| 温馨提示 |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标书代写 | ||
| 交纳方式 | 线上; |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终结 | ||
| 是否自动延牌 | 否 | ||
| 延牌情况 |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 ||
| 资产展示安排 | 本次竞拍标的集中看样时间为:挂牌后第五、六个工作日。看样地点:标的所在地。 | ||
| 交易方式 |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 ||
| 项目附件 | 公示附件 | ||
| 材料附件 | |||
| 交易机构 | 联系人 | 周先生 | 电话 | 0575-****1160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市越****路833号鑫洲国际商务大厦9楼 | 网址 | https://www.****.com/SXPT/ | |
| 转让方 | 联系人 | 孙先生 | 电话 | |
| 传真 | 邮箱 | |||
| 地址 | 网址 |